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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曹【釋義】分管刑事的官署或屬官。 宋 秦觀 《賀錢學士啟》:「矧冊府校讎之號,洎刑曹勾稽之司。」《明史·林俊傳》:「御史在刑曹,黃門出後府。」清 張庚《國朝畫征錄·袁樞傳》:「樞(袁可立子)以蔭官刑曹,終養在籍。」 康有為 《上清帝第五書》:「司計之戶部,司法之刑曹,議論之台諫翰林,尤為要劇。」

刑曹改判錯案

原文 近歲邢(1)、壽(2)兩郡,各斷一獄(3),用法皆誤,為刑曹(4)所駁。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昆弟數口,州司(5)以不道緣坐(6)妻子。刑曹駁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7),況其謀殺。不當復坐其妻。」邢州有盜殺一家,其夫婦即時死,唯一子明日(8)乃死。其家財產戶絕(9),法(10)給出嫁親女。刑曹駁曰:「其家父母死時,其子尚生,財產乃子物;出嫁親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於生者,一失於死者。選自《夢溪筆談·官政一》

注釋 (1)邢:古邢州,在今河北邢台地區。

(2)壽:古壽州,在今安徽壽縣地區。

(3)獄:官司,罪案。

(4)刑曹:刑部負責刑法的官員。曹:古代分科辦事的官署。

(5)州司:這裡指州里主管刑法的官署。

(6)緣坐:因受牽連而獲罪,相當於「連坐」。

(7)義絕:情義已斷絕,文中指因為那個人殺了妻子的父母兄弟,實際上也就與妻子斷絕了情義。這是刑曹據以改判錯案的重要理由之一。

(8)明日:第二天。

(9)戶絕:一家人都死了。

(10)法:這裡用作動詞,是「依照法律判決」的意思。 合:應該。 [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