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指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構成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嚴重後果,是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加重情節。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動植物檢疫[1]機關的威信,影響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
概念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概念: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指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徇私舞弊,
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特徵
(一)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由動植物檢疫人員構成。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
(四)本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管理秩序。
立案標準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涉嫌在動植物檢疫過程中,為徇私情、私利,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2]、標誌、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出具不真實的結論,包括將合格檢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檢為合格等行為的,應予立案。
相關法律
具體要求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五條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疫出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刑法條文
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一)重大案件:1、徇私舞弊,三次以上偽造檢疫結果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二)特大案件:1、徇私舞弊,五次以上偽造檢疫結果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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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資料】進出境動植物檢驗檢疫法規標準梳理 ,搜狐,2019-11-19
- ↑ 印章知識大全 ,搜狐,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