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北京市內部審計師協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北京市內部審計師協會是由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全市性非營利性[1]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於2002年4月19日成立。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審計局,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目錄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執業道德,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工作者提供執業指導準則,制定審計指南;組織專業培訓和學術研討交流;對內部審計進行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事業的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業務範圍

(一)促進內部審計工作向標準化方向發展;(二)負責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組織會員開展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相關知識的培訓; (四)組織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資格考試北京地區的考試工作;(七)大力宣傳內部審計工作,擴大社會影響,獲得廣泛支持; (十一)辦理中國內部審計學會授權或委託的事項;(十二)組織貫徹中國內部審計學會及本會制定的相關準則、指南,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

協會章程

北京市內部審計協會章程

年12月27日第二屆一次全體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市內部審計協會,其英文譯名BeiJi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縮寫為BIIA。

第二條 北京市內部審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執業道德。協會的基本職能是:服務、交流、宣傳、管理,即對內部審計實行自律性管理,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通過宣傳、交流,擴大內部審計的影響,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審計局,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方莊芳城園三區甲1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協助審計機關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推進內部審計實現全面轉型與發展;

(二)負責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組織會員開展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相關知識的培訓;

(四)根據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授權,組織北京地區的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考試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業務交流活動、總結交流業務工作經驗,開展理論研究,指導和推動內部審計業務的開展;

(六)協調本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內審工作者的願望和要求,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七)大力宣傳內部審計工作,擴大社會影響,獲得廣泛支持;

(八)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研究我市內部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指導行業和區、縣內部審計協會的工作;

(九)開展與國際、國內內審同行的聯繫與交流活動,學習和借鑑先進的內部審計經驗與方法;

(十)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的事項;

(十一)辦理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授權或委託的事項;

(十二)組織貫徹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相關準則、指南,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團體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駐在本市的有內審機構的各單位;

(四)行業內部審計協會;

(五)區、縣內部審計協會。

個人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並具有內部審計或相關專業職稱、職業資格者。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以邀請相關專業的人員為特邀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遵守本會紀律;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及專業學習任務。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研究,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