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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場協會是2000年1月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依法登記設立的社會團體組織。

簡介

北京市場協會是2000年1月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依法登記設立的社會團體[1]組織。2005年北京汽車流通協會與北京市場協會合併,成立了更新意義上的北京市場協會。目前共有各類市場、汽車經營企業等659家會員單位。

北京市場協會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擁有自己的章程並堅持按照章程的規定開展工作。經過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是市場協會的最高領導層,並設有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日常的辦事機構。在北京市場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中設有會員部、培訓部、信息資源部和辦公室,以保證為廣大會員單位的服務。

職能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市場管理工作的知識。組織、推動會員開展市場管理科學的研究,市場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學術研討,研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管理工作的規律和特點,提出有關對策和措施,總結經驗,促進健康發展;

2、組織、推動全會員開展市場管理科學的研究,市場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學術研討,研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管理工作的規律和特點,提出有關對策和措施,總結經驗,促進健康發展;

3、組織會員之間交流與合作,開展與兄弟省市及地區間、國際間的市場工作交流與合作活動;

4、指導會員正確運用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開展自律活動,不斷提高市場管理水平,組織培訓會員單位的市場管理人員及市場經營者;

5、協助行政執法部門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

6、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北京市「文明市場」、「文明示範市場」活動;

7、建立市場信息網絡,定期報告市場行情、市場信息;

8、組織開展市場前景預測,綜合統計、分析市場情況,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9、辦好協會刊物,做好策劃和宣傳市場整體形象的工作;

10、開展有關法律信息及其他的利於市場發展、有利於市場開辦單位進行規範化建設、管理的諮詢服務;

11、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為會員提供法律支持或其他方面的服務

12、批准或授權成立專業協會[2]、區域性分會或市場聯誼會;

13、開展與市場有關的其他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場協會。

第二條 北京市場協會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倡導並會同北京地區市場主辦單位自願聯合發起,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北京市場協會的宗旨:堅持貫徹黨的思想路線和組織路線,圍繞黨的中心工作開展協會自身的活動;組織會員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研究、解決市場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引導和扶植會員單位更好的培育市場、管理市場、建設市場;把市場建設逐步提升到規範化、網絡化、科學化、國際化的水平;要竭誠的為會員單位服務,傾聽會員呼聲、反映會員意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促進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北京市場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場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北京市場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指導會員單位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市場信譽;

(二)組織、推動會員開展市場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學術探討,研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管理工作的規律和特點,提出有關對策和措施,總結經驗,促進健康發展;

(三)對北京市場的發展、規劃、建設進行協調,使北京市場的發展目標、格局、步驟等方面更加符合北京城市發展的需要。

(四)組織會員之間交流與合作,開展與其他行業協會、與兄弟省市及地區間、國際間的市場工作交流與合作活動;

(五)接受政府部門、會員、國內外供應商及其他社會機構的委託,開展市場調研及服務,向政府反饋行業規範、發展的建議;

(六)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會員單位及北京市場的主辦單位積極開展首都文明市場等相關榮譽稱號的創評活動;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市場的合理化建議和正當要求,協調解決市場管理經營中產生的問題,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為會員提供法律支持,開展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方面的諮詢服務;

(八)普及市場管理工作的知識,促進和提高市場管理人員的水平。組織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的培訓。

(九)建立市場信息網絡平台,提高市場科技管理含量,逐步實現北京市場網絡化管理;組織開展市場前景預測、綜合統計分析、市場信息;積極為政府和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為政府決策提供合理化建議;

(十)辦好協會刊物,和有關媒體配合,做好市場策劃和宣傳市場整體形象的工作;

(十一)批准或授權成立專業分會或市場聯誼會;

(十二)開展與市場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北京市場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北京市場協會的章程;有加入北京市場協會的意願;

(二)有合法的市場主體資格以及汽車流通行業從事經銷的企、事業單位。

(三)按政府規划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備的經營設施。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北京市場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

(三)經市場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批准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北京市場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北京市場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北京市場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北京市場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退出本協會的自由權利;

(六)要求協會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七)獲得本協會所掌握的信息、有關資料和編印的刊物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市場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北京市場協會決議;

(二)維護北京市場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協會指導、監督、管理,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向本協會遞交書面報告,由常設辦事機構批准,並收回有關的證件,終止會員資格;會員退會,不得對協會財產提出要求。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給予批評、警告、通報、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一)違反本協會章程,拒不改正;

(二)不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違反相關法規發生重大事故,或被有關執法部門查處給首都市場整體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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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