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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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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戲劇家協會於1963年2月28日成立,劇作家曹禺先生當選為第一任主席,歷任主席有表演藝術家于是之、林連昆,劇作家郭啟宏,現任主席是北京人民藝術劇院著名表演藝術家濮存昕。劇作家馬少波、胡沙、萬方、李龍吟,表導演藝術家夏淳、馬連良、韓世昌、趙燕俠、李桂雲、魏喜奎、馬泰、孫毓敏、谷文月、劉玉玲、楊鳳一、廖向紅、周龍、遲小秋等,都是協會歷任或現任副主席。

京戲劇家協會章程

(2009年7月30日北京戲劇家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第三次會議通過)

一、總則

第一條 北京戲劇家協會(簡稱北京劇協)是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的,由首都戲劇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戲劇家和戲劇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戲劇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北京劇協的英文譯名:Beijing Theatr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是BTA。

第二條 北京劇協的宗旨是:團結首都戲劇家,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1],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繁榮首都文藝事業,為建設人文北京,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鬥。

第三條 北京劇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繫,在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領導下,按自身的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二、任務

第四條 北京劇協對戲劇藝術工作者負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責。並努力加強戲劇隊伍的團結,積極發現和扶持戲劇新人,不斷壯大戲劇隊伍。

第五條 北京劇協組織並提倡會員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深入生活;組織廣大會員進行戲劇創作、戲劇演出、戲劇教育、理論研究、學術交流[2]及人才培訓等工作;北京劇協關注並支持民間戲劇活動,關注並支持群眾戲劇文化活動,通過各種方式適時予以指導。

第六條 北京劇協促進並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戲劇團體以及社會各行各業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同台、港、澳及海外僑胞中戲劇團體的聯繫和往來,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

第七條 北京劇協致力於國際文化交流,擴大友好往來,為世界文化的發展和各國人民的和平發展做出貢獻。

第八條 北京劇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會員

第九條 凡戶籍所在地屬於北京,或非北京戶口,在京有固定住所,從事戲劇活動有一定成就並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併贊成本章程者,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推薦或由本會會員兩人介紹,經理事失審議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1、凡從事戲即文學創作,本人具有二級以上職稱者;或其創作、改編、整理的劇本在全國或省市級戲劇評獎活動中獲獎者;

2、凡從事戲劇理論研究;或戲劇評論工作,本人職稱為副研究員以上或相當於此職稱者;或從事此項工作,有一定研究成果和有專着者;

3、凡從事戲劇出版工作,本人職稱為副編審以上者;或具有十年以上編輯工齡,並有三篇以上有一定影響的作品或文章在報刊上發表者;

4、凡從事戲劇教育工作,本人擔任教學任務並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者;或相當於此職稱者,或在教學工作中成績突出,有一定影響者;

5、凡從事導演、表演、舞台美術,戲曲音樂及其他戲劇藝術門類工作,本人具有藝術二級職稱者;或本人在藝術工作中成績優異,並在全國省市級以上戲劇評獎中個人獲優秀獎者;舞台美術方面有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上有突出成果者;

6、長期(10年以上)從事戲劇團體或事業的組織領導、藝術管理工作,其成績優異者;

7、凡在基層文化單位從事戲劇輔導或業餘戲劇創作、演出者可參照以上條款酌情考慮。

第十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按期繳納會費。會員在本會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維護協會的聲譽與地位,會員如嚴重違犯本會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喪夫公民權者,經理事會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四、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休會期間,由主席團代行職權。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下設若干藝術或工作委員會,分別開展各專業的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 理事會推選主席一人、駐會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以上成員組成主席團。駐會副主席或秘書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駐會副主席在任職期間,如遇工作變動或退休,其職務由繼任者接替,保留副主席職務至任期屆滿,不再連任。

第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職務,包括名譽主席和理事等。名譽職務由理事會聘任。協會根據需要,必要時也可適當面向社會聘任熱心戲劇事業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參與協會管理工作。

五、其它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後實行。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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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