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銀行業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是以原北京銀行外匯經營業協會為基礎經過更改名稱,於2001年4月17日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正式成立的非盈利[1]性社會團體法人單位。
歷史沿革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的前身是成立於1998年7月的北京銀行外匯經營協會。2001年4月17日更名為「北京銀行業協會」,2005年7月改為現名—「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北京市銀行業協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單位,接受北京銀監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管轄銀行
凡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北京市區域性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北京分行、總行在京且不設北京分行的總行營業部(北京管理部)、外資銀行北京分行、總部設在北京市的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銀行類金融機構,北京市各中資、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北京銀監局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接受並願意遵守協會《章程》的,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2]。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目前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共有會員82家,其中正式會員68家(中資36家,外資32家),準會員14家。
協會宗旨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助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監督,加強會員之間的自律和協調,規範會員的經營活動,維護和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為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努力。
主要職責
依據法律、法規制定銀行同業公約和自律制度並組織實施;
督促會員或準會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協會有權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維護會員或準會員的合法權益,對侵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要求;
加強會員與金融監管部門、其他政府部門及中國銀行業協會的聯繫,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建議,溝通會員和其他行業的聯繫;
加強會員或準會員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協調會員之間在業務方面的爭議;
組織、促進國內外同業的交往與合作;
組織、促進會員或準會員的業務培訓及有關的調查研究,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辦理金融監管部門委託的事項;
辦理為實現協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市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BBA。
第二條 協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改善北京市銀行業發展環境,實現會員共同利益,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第五條 協會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銀監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協會的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二十萬元。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自律制度及行業約定,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二、督促會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協會有權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四、對侵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要求。
五、加強會員與金融監管部門、其他政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建議,溝通會員和其他行業的聯繫。
六、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交流、合作,協調會員之間在業務方面的爭議;組織、促進國內外同業的交往與合作。
七、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組織、促進會員的業務培訓及有關的調查研究,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金融意識;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八、辦理金融監管部門委託的事項;
九、辦理為實現協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資格北京市各中資、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北京銀監局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以下合併簡稱為"金融機構"),接受並願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一條入會手續:
一、申請加入協會的金融機構或代表處,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會申請書;
(二)《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複印件,代表處提交《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簡歷,代表處提交總代表或首席代表簡歷。
二、由理事會按本章程的規定做出同意與否的決議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入會的金融機構或代表處收到接納其為會員或準會員的通知後,應按通知規定的時間繳納入會費及年費。繳費手續完成後,即成為協會會員或準會員。
第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會員及準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及準會員資格;
三、會員及準會員法人資格或營業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三條自願退會。會員及準會員可以退出協會,但必須提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由理事會審議批准,且已經付清應繳納本會的費用後,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四條凡會員及準會員受到金融監管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而中止或取消其經營許可或代表資格的,則其會員及準會員資格也隨之自動取消。
第十五條會員及準會員資格終止,不得對協會提出財產要求,已繳付的各項費用不予退還。會員及準會員資格終止後六個月內應繼續遵守並執行協會制定的各項自律制度、行業約定、決議。
第十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按照章程行使審議權、表決權,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在協會內行使發言權,陳述觀點,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提議召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
五、就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對本協會有關機構提出質詢;
六、享有根據本章程退會的權利;
七、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可向協會尋求保護和支持;
八、在協會內享有本章程賦予的其它各項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參加協會的會議;
三、按期足額繳付入會費、年費以及協會規定的其它費用;
四、服從協會依據本章程給予的處分決定,並做出相應改進;
五、承擔或者協助其他會員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事宜;
六、積極主動地為協會提供必要的信息,並解答協會提出的諮詢、質詢。凡會員遇法人、主要負責人及涉及協會工作的人事關係、通訊地址等發生變更,應於變更發生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秘書處發出書面通知。
第十八條準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第四款所指提議召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的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準會員履行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九條罰則:
一、會員及準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時中止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二、給予前款第一、二、三項處分時,需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第四項處分時,需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參考文獻
- ↑ 非盈利、非贏利、非營利,別再傻傻分不清,搜狐,2017-10-16
- ↑ 協會管理者該如何管理協會會員,盤活協會血液,促進協會發展 ,搜狐,201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