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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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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語言文字工作協會由商務印書館《漢語世界》雜誌社、北京北方中和國際教育文化發展中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1]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機構。

機構簡介

北京語言文字工作協會接受北京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協會以「團結本市語言文字工作者和語言文化愛好者,在政府、組織機構、個人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構建一個相互交流平台,促進相關資源的整合和政策的制定,助力北京語言文字工作發展和語言事業的繁榮」為宗旨。

業務範圍

協會業務範圍是: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承擔相關研發項目,為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提供決策諮詢;開展語言文化培訓,促進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的規範化,為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提供諮詢服務;普及語言文字規範標準,開拓語言能力測試項目,宣傳國家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引導關於語言文字問題的社會認知,培育市民的現代語言意識,提高市民的綜合語言素養;策劃、承辦語言文化展會、學術論壇、夏令營、藝術展演、競賽等語言文化活動;完成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北京語言文字工作協會章程工(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語言文字工作協會(英文譯名:Beijing Language Culture Association 縮寫:北京語協 BLCA)。

第二條 本會由《漢語世界》雜誌社、北京北方中和國際教育發展中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有關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團結本市語言文字工作者和語言文化愛好者,在政府、組織機構、個人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構建一個相互交流平台,促進相關資源的整合和政策的制定,助力北京語言文字工作發展和語言事業的繁榮。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承擔相關研發項目,為北京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提供決策諮詢;開展語言文化培訓,促進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的規範化,為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提供諮詢服務;普及語言文字規範標準,開拓語言能力測試項目,宣傳國家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引導關於語言文字問題的社會認知,培育市民的現代語言意識,提高市民的綜合語言素養;策劃、承辦語言文化展會、學術論壇、夏令營、藝術展演、競賽等語言文化活動;完成北京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熱愛語言文字工作,熱心語言文化的發展,並在語言文字工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情況,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事項及其變更和終止。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決策機構和建議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經理事會授權的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理事會和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會長、秘書長建議,可隨時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長辦公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的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具有較強的業務造詣,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特殊情況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在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中產生。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一人,受本會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可代行會長職權。副會長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開展工作。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若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的,由秘書長請示會長同意,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三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人;

(二)出席理事會,監事長還須出席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章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