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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防癆協會成立於1946年5月。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後,更名為京津防癆協會,於1951年1月改稱為北京防癆協會。1951年中國防癆協會(總會)由上海遷入北京,此後北京防癆協會自行解散。1982年10月由北京市科協批准復會,1983年4月北京市衛生局同意並掛靠在北京市結核病防治所(現為北京結核病控制研究所)辦公。

協會簡介

名稱:北京防癆協會

英文縮寫:BATA

辦公地點: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東光胡同5號 郵政編碼:

機構設置:設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1]、監事會和秘書處。

主要負責人:理 事 長:安燕生

副理事長:許紹發 朱 琳 馮 俐

秘 書 長:張建英

監 視 長:潘麗寧

本會是在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北京市衛生局領導下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是:開展學術交流和國際間的學術交流:傳播先進科學技術,開展諮詢服務,普及結核病防治知識;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發現並推薦人才;對防癆工作的技術政策發揮諮詢作用,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開展防癆工作者的繼續教育,以提高學術水平等。

北京防癆協會從事團結有關專家學者,促進防癆科技水平提高,開展專業研究、學術交流、科普宣傳、專業培訓、諮詢服務、編輯專業刊物。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東光胡同五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防癆協會(英文縮寫:BATA)

第二條本會由裘祖源、郭德隆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宗旨:團結廣大防癆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繁榮發展北京市防癆科學技術事業,促進防癆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為早日控制結核病的流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遵照國家憲法[2]、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的道路,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七條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業務範圍

一、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開展學術交流;

二、傳播先進技術,普及防癆知識;

三、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着作和科普作品,發現並推薦人才;

四、對防癆工作的技術政策發揮諮詢作用,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開展防癆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學術水平;

六、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外防癆學術團體和防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七、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和科技文獻編審;

八、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第九條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本會吸收以單位為團體的會員及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由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的資格

1、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學術性群眾團體;

2、支持協會工作並願意參加協會活動;

3、按時繳納會費。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1、高年住院醫、主治醫師及以上(含其它相當技術職稱)的防癆或醫學科技工作者;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防癆或醫學科技工作者;

3、熱心並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衛生管理幹部及社會人士;

凡具備以上資格、特點、條件的個人(合法公民),承擔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三、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一份。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二、會員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會員每年交納會費是會員履行的義務,根據協會會費收取的決定及時交納,本團體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1月-3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它領導成員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會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學會章程修改程序

一、依據國家現行的有關社會團體政策和法規;

二、依據北京市科協章程和北京市科協學會組織管理辦法;

三、依據北京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四、依據本協會的實際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05年11月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北京防癆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文獻

  1. 理事會及各崗位職責,豆丁網,2021-05-06
  2.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