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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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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大學教學工作委員會是組織實施學校本科教育教學管理與服務以及推動促進教師教育教學能力發展等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本科教育教學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校本科專業設置與質量建設、教學計劃制定與執行、教師教育教學水平提升,開展教學運行、學生學籍、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踐創新、教師培訓與發展等管理與服務,組織實施教學研究與綜合改革、專業認證評估、教學質量督導、教學成果培育評選以及教學信息化等工作。

華僑大學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推進華僑大學教育教學改革,加強對教育教學工作的指導,提高教學水平與人才培養質量,根據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1]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以僑立校、為僑服務辦學使命,堅持以教學為中心工作,堅持深化改革創新,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國際視野與社會責任感的各類高素質人才。

第二章 機構組成

第三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四個意識」「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熟悉學校辦學定位,師德師風良好,治學治教嚴謹、公道正派。

(二)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校人才培養、教育教學改革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四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2名、副主任委員2-3名,委員若干名組成。

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組成實行席位制,主任由黨委書記、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育教學工作、意識形態工作等相關校領導擔任;委員由教務處、研究生院、人事處、學生處、招生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處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學院分管本科教學工作負責人和教學專家組成。

委員提名名單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提議,經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4年。屆中因工作調整等原因不適合再擔任委員的,應及時進行調整。委員調整由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提議,經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

第六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2],辦公室掛靠教務處。辦公室主任由教務處處長兼任。

教學工作委員會運行經費安排在教務處,納入學校經費預算予以安排。

第七條 根據業務工作需要,經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共同協商,教學工作委員會可臨時下設工作小組,由工作小組承擔教學工作委員會授權的各種業務工作任務。工作小組原則上應由1/3以上委員組成。

第三章 職責

第八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對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發展及其重要工作進行研究、諮詢、指導和審議。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研究學校本科教育教學總體規劃和改革方向,指導全校本科教學改革和教學管理工作,針對學校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教學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諮詢和審議;

(二)審議專業規劃、動態調整方案,審議推薦新增和停辦專業;

(三)對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以及課程體系的重大調整進行審核;

(四)對專業、課程、基地、師資隊伍等本科教學建設規劃和評估標準,進行諮詢與審議。指導學校有關本科教育教學方面的評估;

(五)評審推薦省市級及以上的教學名師獎、教學團隊、教學成果獎等重要教育教學改革獎項;

(六)制訂教育教學評價規則等;

(七)審核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教育教學標準與辦法。承擔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等的教學審核工作;

(八)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教育教學事務。

上述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授權臨時工作小組執行。

第九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本科教育教學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校本科教育教學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諮詢或質詢;

(三)在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

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人才培養、教育教學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等有關規定,遵守相關工作紀律與保密規則;

(二)遵守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一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教學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學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組建工作小組,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教學工作委員會工作,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會議應有2/3以上應到會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三條 討論重大教育教學及相關問題時,教學工作委員會可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並參與討論,充分聽取意見。

第十四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採取實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害關係的,相關委員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 學校師生等對學校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教學工作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等非個人原因產生的異議,可以向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調查,經教學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或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或者臨時組建工作小組進行複議審議。經複議審議的決定為最終結論。

第十七條 凡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確定需要保密的內容,委員必須保密,並執行和維護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的審議和評議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教學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參照設立院級教學工作委員會,並制定相應的工作規程。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