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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土木建築學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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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土木建築學會是由原中國建築學會南京分會和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南京分會於1961年11月20日合併成立的。

學會是一個高智力民間社團組織,目前下屬專業學會有20餘個,主要有:結構、建築、城市規劃、景觀園林[1]、岩土工程、遂道及地下工程、土建施工、建築經濟、暖通空調、給排水工程、建築節能、建築機械、建築材料、道路橋樑、建築裝飾、房地產開發等。幾乎包括所有在南京的設計、施工、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的具有工程師、講師以上職稱的本專業的科技人員。

自從成立以來,我會與國際間的學術交流遍布美、歐、日本、東南亞、俄羅斯等地區和國家,交流的各類學術論文數千計,其間1989年我會與國際力學學會、新加坡預應力學會聯合在南京召開了「南京國際高層建築學術會議」;1992年又與東南亞大地工程學會、日本岩土學會聯合在南京召開了「土壤及基礎處理國際學術交流會議」。兩次會議分別有30餘國家的專家、學者出席,與會的國內外代表每次都超過600人,在國內首創由市級學會召開國際會議的先例,必須嚴格遵守章程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南京土木建築學會(英文譯名為 NANJING CIVIL ENGINEERING & ARCHITECTURAL SOCIETY縮寫NCE&AS)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由南京地區從事土木建築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的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2],是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三個代表」思想指引下,團結土木建築學科領域內的全體工程技術人員、學者、科學家,為祖國現代化服務,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如意里三號七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在土木建築學術領域內開展下列工作:

(一)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出版學術書刊;

(二)對國家、省、市的科學技術政策、規劃和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發動會員提出合理的建議;

(三)積極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及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四)根據本學科的技術發展需要和會員的要求,舉辦或協助有關部門舉辦各種培訓班、講學班、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五)大力普及土木、建築科學知識,積極傳播先進生產技術經驗;

(六)舉辦為有關部門和為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活動;

(七)組織本學科專家,會同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共同合作開發、推廣新技術;並協助生產企業就有關技術難題、重大技術事故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案;為工程建設和有關建設單位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方案提供諮詢。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社團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社團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社團的意願;

(三) 在本社團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單位可申請團體會員,個人可申請個人會員,並具備4-7款條件;

(四) 取得建築師、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以上職稱和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土建技術工作人員;

(五) 高等院校本科專業從事有關建築業工作三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從事這種工作五年以上,已具有相當水平和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 非院校畢業但從事土建科學技術工作多年,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或重大貢獻者;

(七) 熱心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從事建築業多年、有經驗、有成績的領導幹部;

(八)外籍學者申請入會者應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精神辦理。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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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建築規範知識講解:上部
6.4 建築規範知識講解:下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