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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防利益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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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主體出於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相關規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將危害國防利益罪作為一類罪納入了本法。刑法對危害國防利益的各種犯罪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均作了明確的規定。這對於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力。打擊和遏制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活動,保護國防利益不受侵害,對於推動我國國防法制建設的深入發展,維護我軍鐵的紀律,促進我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罪特徵

一、這類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國防利益。這是此類犯罪所具有的最本質的特徵。

二、這類犯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法人,還有極個別的軍職人員。

三、這類犯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如妨害軍事行動、破壞或者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妨害軍事設施保護區秩序、危害戰鬥力、危害兵役制度和損害軍隊聲譽等方面的危害較大的行為。

四、這類犯罪在主觀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至於犯罪動機,則可以是各種各樣的。

刑法條文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2]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七十條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七十一條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七十二條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七十六條 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條 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條 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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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