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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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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福建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0日,廈門市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標誌着我市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邁出了重要一步。至此,我市市、區兩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全部完成。

現任中共廈門市委常委、廈門市紀委書記:嚴志銘

機構職責

(一)市紀委監察委主要職責

1、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2、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

3、負責檢查並處理市直機關各部門、各區(單位)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

4、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區政府及其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違反政紀的行為。

5、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1]宣傳教育工作。

6、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起草、修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和政策規定。

7、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政治紀律的執行和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的落實,開展有關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

8、承擔市政府糾風辦職能,監督檢查承擔糾正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任務的相關部門履職情況。

9、加強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派出機構隊伍建設。

10、承辦市委、市政府、省紀委、監察廳,中央紀委、監察部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市廉政宣傳教育中心主要職責

1、參與承擔全市廉政文化的創建、全市反腐倡廉新聞宣傳工作。

2、通過展覽、多媒體等常態化手段,承辦全市黨員幹部[2]和市民、青少年的廉政教育任務。

3、承擔全市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經常性業務培訓的場所和公用設施保障工作。

4、參與紀檢監察信息化建設,負責網絡輿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報工作。

5、負責中心的日常運行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廳(內設秘書處、綜合處、行政處、督查處)

2、組織部

3、宣傳部

4、政策法規研究室

5、黨風政風監督室(糾風辦)

6、信訪室

7、案件監督管理室

8、第一紀檢監察室

9、第二紀檢監察室

10、第三紀檢監察室

11、第四紀檢監察室

12、第五紀檢監察室

13、第六紀檢監察室

14、第七紀檢監察室

15、第八紀檢監察室

16、第九紀檢監察室

17、第十紀檢監察室

18、案件審理室

19、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20、機關黨委

21、市廉政宣傳教育中心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