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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國土資源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設17個內設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為省政府組成部門[1]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制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全省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產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指導和審核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請國家或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全省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家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研究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交易、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並監督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省政府審批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省內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省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規劃、計劃;監督管理和審查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2]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負責地熱水、礦泉水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規劃管理。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國家和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管理國家和省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並監督使用。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和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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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省國土資源廳
國土資源管理那些事兒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