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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電工技術學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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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電工技術學會成立於1992年7月。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我省電工科學技術工作者及支持電工科技事業發展的社會有關人士,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促進電工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促進電工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電工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倡導改革、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加速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1]作出貢獻。

理 事 長:孟祥萍

秘 書 長:張運波

掛靠單位:長春工程學院

聯繫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寬平大路395號

中國電工技術學會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節選)

(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電工技術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所屬專業委員會管理,依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和《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相關規定和《中國電工技術學會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根據中國科協社團黨委加強全國學會黨建工作要求,在專業委員會設立黨的工作小組,由專業委員會委員中的黨員組成,一般3-7人,其中組長1人。工作小組由學會理事會黨委批准設立,接受學會黨委的領導。

第三條 學會所屬各專業委員會是中國電工技術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2],不得自行制定章程,其法律責任由學會承擔。

第四條 專業委員會由相關專業領域專家組成,在學會理事會領導下,依據學會章程開展相關活動,由學會工作總部管理。

第五條 專業委員會應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工作作風,大力弘揚以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為內核的科學家精神。

第六條 專業委員會發展的會員屬於學會會員,會費由學會統一收取和管理。各專業委員會均執行學會制定的統一會費收費標準,不得另行制定會費標準。

第七條 以專業委員會名義舉辦任何活動時必須使用全稱,即中國電工技術學會××專業委員會,且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保持一致。

第八條 專業委員會應以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確定的工作方針及提出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專業領域實際情況,編制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 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組織管理

第九條 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條件

(一)遵守學會章程;

(二)申請成立專業委員會業務領域不得與現有專業委員會的業務重合;專業委員會名稱須嚴謹、規範,不得與現有專業委員會名稱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類法人[3]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冠以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帶有地域性特徵;

(三)所開展活動須符合學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四)需有本專業領域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五)具有一定數量的會員群體支撐該專業委員會各項活動的開展

(六)具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七)具有明確的秘書處支撐單位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十條 專業委員會的審批

(一)專業委員會發起單位向工作總部提交申請書,內容包括專業委員會成立的必要性、專家意見、活動內容及方式、經費來源、支撐單位意見和固定辦公場所證明材料等;

(二)申請書經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核同意後,批准成立專業委員會籌備小組,並以「中國電工技術學會××專業委員會(籌)」的名義開展活動。開展活動至少滿一年之後,提交籌備期間工作總結報告,經學會秘書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組織業內專家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建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在學會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專業委員會正式成立並按照有關程序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十一條 為使學會的專業委員會設置科學合理,有利於學科建設及產業發展,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工作總部有權對專業委員會的設置提出調整、合併、註銷方案,並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組織形式

(一)專業委員會委員不得少於40人,不得超過本專業委員會會員人數的1/3;

(二)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負責制,委員應具有一定代表性。專業委員會委員由工作總部審批聘任,任期五年;

(三)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10),可設顧問若干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是本專業領域有威望、有影響的學科帶頭人,能廣泛聯繫本領域科技工作者;

(四)專業委員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3名。秘書長應由熟悉本專業並有一定組織能力的科技工作者擔任;

(五)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連任均不得超過兩屆;

(六)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秘書長候選人應報學會工作總部審查同意後,按其所在單位幹部管理權限報批;

(七)同一人不得同時兼任學會兩個及以上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秘書長;

(八)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原則上由支撐單位推薦,經民主選舉產生,由工作總部聘任,負責主持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專業委員會不得下設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任職條件

(一)學會高級會員,熱心學會工作;

(二)電氣工程領域的專家學者、科技管理者及企業管理者;

(三)有推動學會工作的能力和參加學會活動的條件。

第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應按時換屆,提前3個月向工作總部提交換屆方案,經研究批覆後方可召開換屆會議,參會會員人數應超過委員候選人人數。

第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換屆時要注意吸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委員會的組成要充分體現老、中、青相結合的人員結構。在新一屆專業委員會中調整委員人數應不少於專業委員會委員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對委員進行調整時,應向學會工作總部提交書面報告,經討論通過後,辦理原委員解聘和新委員聘任。

第十七條 對專業委員會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會章程的行為,工作總部根據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給予限期整頓、撤銷等處罰決定。

第十八條 由於科技發展及專業領域拓展所導致的專業委員會名稱設置不再合理,專業委員會可提出書面申請,詳細闡述更名原因及新的建議名稱,經學會工作總部討論通過之後,報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可變更為新的專業委員會名稱。

第十九條 發展會員是專業委員會的重要職責之一,應創造條件提供優質服務吸收科技人員加入學會組織。

第二十條 每年按要求將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按時上報工作總部。

第二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支撐單位的基本條件

(一)在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和經營規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有能力為專業委員會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提供秘書處辦公場所,並保證合理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有資源推動專業委員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積極參與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加強信息化平台建設,拓展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更好地為會員服務。

第二十二條 為加強專業委員會組織建設,支撐單位須與工作總部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三條 學會對專業委員會支撐單位引入競爭機制,擇優選擇支撐單位。若支撐單位對專業委員會工作支持不力,不能履行相關職責,學會有權提出限期整改建議。若整改後仍不能滿足工作要求,學會將調整支撐單位。

第二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公章由工作總部負責刻制並統一管理。專業委員會不得私刻公章,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嚴格遵守民政部、中國科協相關規定,不得開展任何獎項的評選評比活動。

第三章 業務範圍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條 主要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學術活動,引領學科發展,推動科技創新

(二)對本專業領域科技政策、產業發展戰略以及重大技術經濟問題進行調研、諮詢和分析論證,積極開展科技諮詢活動,擴大行業影響力;

(三)面向社會公眾普及本專業領域科學知識,傳播科學精神和思想,提升公民科學素養;

(四)結合專業領域科技發展趨勢及熱點問題積極組織科技諮詢服務工作,開展新技術、新成果和新產品的推廣轉化;

(五)編輯出版本專業領域學術期刊、科技書籍、科普讀物、電子出版物或音像製品,逐步建立數字化科技傳播平台;

(六)加強與本專業領域國(境)外相關國際組織交流與合作,指導推薦會員在國際組織任職;

(七)積極參與學會組織主辦的學術年會等大型學術活動、科技獎勵推薦及人才舉薦工作,助力科技創新與人才成長;

(八)結合本專業領域產業發展及人才培養需求,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九)根據本專業領域最新科技進展,舉辦國內外最新科技成果或產品展覽展示活動;

(十)經工作總部批准,組織本專業領域科技工作者出國考察、交流互訪。相關活動方案應提前上報工作總部審核批准,並嚴格遵守國家相關外事管理規定;

(十一)民政部、中國科協等上級單位允許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七條 工作要求

(一)組織機構建全,遵守學會相關制度,並依照有關規定按時組織換屆;

(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工作會議

(三)發展會員,每年增加會員不少於上一年末專委會會員數量的5%;

(四)按時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工作計劃及年檢材料

(五)組織學術會議,作為第一主辦或第一承辦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2次學術交流活動,形式規模不限;

(六)開展科技諮詢活動,結合本專業領域會員單位科技創新需求,每年至少組織開展3次諮詢服務,形式不限;

(七)編撰產業諮詢報告,至少完成1份(任選其一,包括但不限於)《產業(或某分支產業、某地方產業)發展現狀及策略建議》《政府(地方政府)建言獻策》《產業(或地方產業)規劃》《關鍵技術路線圖》《科技成果集》等,呈現形式和篇幅不限;

(八)開展科普活動,每年至少組織2次科普活動,形式規模不限;

(九)不得從事違法違規行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