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吉林省監察委員會是由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10日,吉林省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這標誌着吉林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邁出了關鍵一步,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時任吉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巴音朝魯,時任吉林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陶治國共同揭牌。
現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省紀委書記,吉林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張忠
機構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1](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人事任免
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1月16日補選張忠為吉林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歷史沿革==
2017年9月25日至28日,省紀委有關負責同志帶領考察調研組,赴山西省、浙江省,就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進行考察學習。
2017年10月24日,省紀委全面啟動改革試點籌備工作,成立綜合協調、組織指導、制度機制、後勤保障和宣傳5個工作組,建立改革試點籌備會議機制,定期調度進展情況,研究部署工作,督促任務落實。
2017年11月13日,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聽取關於全國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及我省貫徹落實意見,討論《吉林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成立吉林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和工作小組辦公室。
2017年11月17日,省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部署電視電話會議召開,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重大決策,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進行部署。
2017年11月23日,省紀委組織召開市縣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培訓會,傳達學習中央紀委28個省(區、市)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培訓會審會議精神,對各市(州)、縣(市、區)改革試點工作進行輔導講解。
2017年12月1日,中央紀委審批通過《吉林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明確了吉林省改革試點工作的時間表、路線圖。
2017年12月4日,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召開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工作規則》《吉林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辦公室組成人員及工作分工》和《吉林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辦公室工作制度》。
2017年12月6日起,省紀委書記、副書記帶隊,組成5個督導組,會同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成員單位有關同志,深入各市(州)和擴權強縣試點市,就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進行實地督導,研究解決遇到的難題,全力推動任務落實。
2017年12月8日,省紀委印發《關於做好市、縣兩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的指導意見》,對改革試點中有關事項和問題進行指導,確保改革試點工作按照正確政治方向、有力有序推進。
2017年12月14日,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召開第三次會議,審議各市(州)、擴權強縣試點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聽取省紀委對市縣改革試點工作進行督導有關情況的匯報,研究推進下一階段改革試點工作。
2017年12月15日,我省首個縣級監察委員會在和龍市組建成立,標誌着我省改革試點工作駛入快車道。
2018年1月5日,全省58個縣(市、區)監委組建掛牌全部完成。
2018年1月8日,我省首個市級監察委員會在通化市掛牌成立。
2018年1月20日,我省市縣兩級監委全部組建完成。
2018年1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陶治國為我省首任監察委員會主任。
2018年2月9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根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陶治國的提請,任命邱大明、孫繼光、董天波為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王雲橋、李剛、王大宇、孫海蛟為省監察委員會委員。
2018年2月10日,吉林省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參考文獻
- ↑ (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搜狐,2018-03-26
-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搜狐,2022-12-02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