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設立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 〔2010〕223號),設立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1],正廳級建制,為省政府直屬機構。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掛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集中打擊金融詐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目錄
概述
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設立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 〔2010〕223號),設立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為省政府直屬機構。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掛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集中打擊金融詐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原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籌備組)的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推進;指導各地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防範處置風險等工作。
2.組織推動全省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組建股權交易所等方面工作。
3.承擔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業務指導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駐省機構做好金融監管相關工作;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地方金融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決定和工作部署;協調解決地方金融改革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
(二)研究制定全省金融業發展戰略、總體規劃;促進全省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指導各類金融功能區建設;牽頭組織全省金融基礎數據和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推動農村金融機構的規範發展。
(三)研究制定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情況分析和督促落實工作,引導金融機構運用各種金融工具為經濟建設提供支持;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
(四)協調全省擬上市企業的培育、推薦和申報工作;負責企業上市有關審核確認事項的核實工作;牽頭、協調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再融資工作;配合證券監管部門加強證券期貨機構和境內外上市公司的監管;負責協調上市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五)負責新設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工作;承擔省政府出資的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六)組織、協調和推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指導各地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和防範處置風險等工作;組織推動全省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組建股權交易所等方面工作。
(七)承擔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金融行業的日常監督和管理;研究制定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規劃和支持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和金融風險應急處置機制;負責吉林省被處置金融機構個人債權甄別確認相關工作;負責規劃、指導、協調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承擔省委、省政府集中打擊金融詐騙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九)負責聯繫國家金融監管派出機構及金融機構;負責組織全省金融機構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境外和域外金融機構的引進,協調、組織地方金融機構境外戰略投資人的引進工作。
(十)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吉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正式掛牌,搜狐,2018-10-20
- ↑ 吉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職能介紹,中公教育網, 201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