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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也移植了.. 原圖鍵結


捐贈器官是一種延續生命的大愛,藉由現代的移植醫學,讓捐贈者與受贈者之間有了愛的連結,並且生命獲得了延續。

器官移植是指一個個體把自身可用的臟器,經由手術的方式移植到另一個器官衰竭的病人身上,使他們能夠因得到這個器官而延續生命,並改善生活品質。而器官的來源有兩種,分別是活體捐贈和屍體捐贈,以目前台灣的法令而言,前者是指健康的成年人,將一顆腎臟或部份肝臟捐贈給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後者是指腦死病人將可使用的器官(如心臟肺臟腎臟肝臟胰臟小腸等)或組織(包括骨骼眼角膜皮膚心瓣膜血管氣管軟骨組織肌腱骨髓等),甚至四肢,以無償方式捐贈給適合的病患。

至於什麼病人須要考慮器官移植呢? 簡單地說,若是身體器官失去原有的功能,並且持續的惡化到不可逆的衰竭程度,而內外科治療無法獲得改善時,器官移植手術便是唯一的治療方式。而移植的時機應兼顧病人的病情及手術的成功機會。由於器官捐贈與移植過程牽涉到整個器官移植團隊的通力合作,包括臨床醫學科、影像醫學部、感染科、麻醉科、檢驗部、藥劑部、營養部、護理部及社會服務室等部門,才能完成這複雜的醫療。[1]


  *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www.torsc.org.tw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關業務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 104年7月1日 修正)

器官移植 原圖鍵結

第 1 條 為恢復人體器官之功能或挽救生命,使醫師得摘取屍體或他人之器官施行 移植手術,特制定本條例。

第 1- 1 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2 條 施行移植手術應依據確實之醫學知識,符合本國醫學科技之發展,並優先考慮其他更為適當之醫療方法。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器官,包括組織。

第 4 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第 5 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第 6 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

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第 7 條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

第 8 條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捐贈者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

二、經捐贈者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三、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並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四、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

第 8- 1 條 前三條規定所稱最近親屬,其範圍如下: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六 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 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 9 條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注意捐贈者之健康安全,並以可理解之方式向捐贈者及其親屬說明手術之目的、施行方式、成功率、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

第 10 條 醫院、醫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資格及器官之類目,始得施行器官之摘取、移植手術。但配合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立之全國性眼角膜保存庫之眼角膜摘取,得由眼角膜摘取技術員為之。

第 10- 1 條 醫療機構應將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取器官之醫療機構,應將完整之醫療紀錄記載於捐贈者病歷,並應善盡醫療及禮俗上必要之注意。

第 12 條 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

第 13 條 經摘取之器官不適宜移植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方法處理之。

第 14 條 經摘取之器官及其衍生物得保存供移植使用者,應保存於人體器官保存庫。

第 14- 1 條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輸入或輸出。

第 15 條 捐贈器官供移植之死者親屬,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予表揚。其家境清寒者,並得酌予補助其喪葬費。

第 16 條 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取得,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6- 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輸入之器官、組織、細胞,應立即封存,於一個月內退運出口、沒入或就地銷燬:

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

二、無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證明文件,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第 1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為醫師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格、條件等文件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核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所定醫院、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四、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器官分配內容及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院或醫師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

二、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器官買賣、其他交易或仲介訊息。

第 18- 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或退還收取之費用;屆期未改善或未退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者條件、應具備之設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規定,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第 19 條 反本條例規定而涉及刑責事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第 2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於非法人之私立醫院,處罰其負責醫師。

第 21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22 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23 條 器官移植手術屬於人體試驗部分,應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24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7年12月28日 修正)

器官捐贈我願意 原圖鍵結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捐助成立之專責機構為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以下簡稱器捐登錄中心)。

器捐登錄中心依本條例第十條之ㄧ第二項所定辦理事項如下:

一、推動器官之捐贈。

二、建置及維護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以下簡稱登錄系統)之資料庫。

三、受理施行移植手術醫院之摘取器官類目、移植病例與捐贈器官之基本資料、移植病例之成效與存活情形、施行手術之醫師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等事項之通報。

四、受理醫院通報潛在捐贈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

五、辦理屍體器官捐贈之分配。

六、協調醫院之器官捐贈、摘取及移植等事項。

七、定期檢討器官勸募成效、器官捐贈與分配、資料通報、保存及運用等事項,並將檢討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本條例有關之事項。 登錄系統資料庫應蒐集、保存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事項,中央主管機 關得通知器捐登錄中心提供利用該系統產出之資料分析報告。

第 3 條 醫院具二種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可施行器官移植類目資格,且具專任之腦死判定資格醫師者,得向器捐登錄中心申請為器官勸募責任醫院。

前項申請應檢具器官勸募計畫書及下列文件:

一、醫院開業執照。

二、可施行器官移植類目資格之核定函。

三、具腦死判定醫師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勸募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潛在捐贈者之發覺、評估及醫療照護。

二、器官勸募。

三、腦死判定。

四、協助司法相驗。

五、器官捐贈者家屬之心理輔導。

六、器官捐贈者與受移植者資料通報。

七、配對排序名單器官分配作業。

八、合作醫院之選擇與人員訓練。

九、器官勸募之品質管理。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器捐登錄中心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限制各區域內器官勸募責任醫院之家數。

器官勸募責任醫院得與該區域內之合作醫院組成器官勸募網絡組織。

第 4 條 醫院應依器捐登錄中心規定之項目、內容、方式及時間,通報器官捐贈者、待移植者及受移植者等資料於登錄系統。

第 5 條 進行器官分配,待移植者與器官捐贈者應先符合絕對因素後,再依序比較相對因素。

第 6 條 第三條第五項及前條第二項附表地理位置所定區域,劃分如下:

一、北區: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四、東區:花蓮縣、臺東縣。

第 7 條 器捐登錄中心應依醫學原理、醫療技術及專業水準訂定各器官類目之器官捐贈者基準及待移植者之絕對與相對禁忌症、適應症與疾病嚴重度分級或評分基準等事項,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8 條 醫院應配合登錄系統依第五條第二項附表及前條規定產生之配對排序名單,辦理器官分配事宜。但指定捐贈移植之器官,不在此限。

第 9 條 醫院施行屍體器官指定捐贈移植手術,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待移植者為登錄系統之有效登錄狀態者。

二、待移植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三、待移植者如為同意捐贈之決定者應予迴避,並依本條例第八條之ㄧ規定辦理。

四、於醫學考量許可下,同意捐贈之器官數應大於指定數。

五、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醫院應於前項手術完成七日內,將器官捐贈者與受移植者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及委員審查意見送交器捐登錄中心,並應於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完畢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送交器捐登錄中心,完成資料通報。第一項第三款未指定捐贈之器官,依前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手術,應向待移植者或其親屬說明手術之原因、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之併發症、危險、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及是否為相對禁忌症之捐贈器官,並取得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如拒絕接受手術,醫院應記錄於登錄系統。

第 11 條 施行移植手術醫院提供受移植者之病歷複製本,不得包括本條例第十一條 第二項併同保存之器官捐贈者相關書面檢驗報告。

第 12 條 醫院或醫師違反第四條或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施行該器官類目之移植手術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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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標舞女王」劉真搶救已經一個月,目前正在等待心臟移植,上周她因自發性腦出血緊急動開顱手術,目前狀況穩定,但昨醫界指出,她已經出現腦出血等併發症,這代表她的腦功能可能在惡化,內部資料顯示她的心臟移植順位大幅往後,情況嚴峻。[2]

劉真用過葉克膜好轉,可能無須換心,但裝上心室輔助器患者,因在裝機過程會於心室挖洞、破壞到組織,所以一定要等待心臟移植。據器官移植的相關規定,劉真已使用葉克膜、呼吸器等維生設備,意即不換器官就會死,屬最優先等級,前提是該患者的其他器官功能都不差,否則器官移植後,也可能因其他器官出狀況無法恢復健康,甚至死亡。[3]

劉真裝上左心室輔助器這是心臟衰竭患者在等待心臟移植之間的過度辦法,但是,如果要符合心臟移植的法規有一個前提是:患者必需是意識清楚的情況。如果患者有腦部損傷而導致意識不清的情形,心臟移植的機率是非常低的。至於,目前裝上的左心室輔助器,可以一直裝下去嗎?[4]

中共官媒《新華網》等媒體報導,患者在江蘇省,是59歲男性,1月26日確診新冠肺炎。經治療後,2月24日核酸檢測已呈陰性,但是雙肺功能已嚴重受損且不可逆。2月24日當天,專家討論認為,該患者需肺移植手術才能存活。短短幾天後,就從河南省找到一個肺源,2月29號運到江蘇,當晚實施了雙肺移植手術。[5]

國內等候器官移植人數持續成長,今年估計恐怕破萬人,但每年器捐人數僅兩、三百人,捐贈心臟等器官例數甚至出現下降,不如眼角膜等組織成長,有些人可能等不到器官就撒手人寰,專家認為主要受到華人「全屍」觀念影響,扭轉局面恐得從教育紮根。[6]

如果你的心臟正在衰竭,迫不及待地需要進行心臟移植。你的家人每天都在焦急等待醫院的電話,希望能早日找到捐贈者。直到有一天,他們打來了電話。興奮過後,你卻聽到電話線的另一端傳來了一個不可思議的消息。醫生告訴你們:捐贈者不是人,而是一頭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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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家近日在實驗室中培育出「豬猴混合體」,但這兩隻全球首見的混種動物出生一週後即死亡。這項研究目標是希望未來不需要從人身上移植器官,而能在豬身上培育「即用型人體器官」。[8]

在美國,器官移植導致的感染造成了一些死亡病例,例如狂犬病病毒與一種齧齒類病毒造成的感染,移植醫學界因而開始重視捐贈器官的檢驗。由於器官移植的病例數不斷增加,因移植器官造成的感染數也增加。[9]

人稱「器官移植之父」的史塔哲醫師2017年3月去世時,美國各大報都刊載了他的悼文,有的嚴肅、有的詼諧。熟悉他的朋友說他有14種個性。他對病人及朋友和藹體諒,是個意理分明的醫學教授,是個令人肅然起敬的醫界領袖,晚年還是個善體人意的丈夫,然而在手術室裡,卻始終是個獨斷獨行的暴君,著急起來經常口出穢言,如:「我操你媽的去死!」[10]

縱然國際社會一片譴責,活摘良心犯器官的暴行在中國一直沒有停止,僅需2周即可得到理想的腎臟。[11]

「救人性命,但侵犯身體自主?」為解決器官捐贈人數長期低迷、等待移植名單卻越拉越長的困境,德國健康部自2019年春天提出「器捐默認同意」的新制草案:提議器官捐贈由現行的「主動同意」,改為「不反對即同意」——也就是生前若未主動以書面拒絕,則一律默認死者同意器捐——重大變革案提出後,隨即引發正反輿論激辯。[12]


參考文獻

器官捐贈與幹細胞 原圖鍵結
  1. 高雄醫學大學 簡介器官捐贈與移植
  2. 劉真腦功能可能惡化 心臟移植順位大幅往後. 元氣網. 2020-03-09 (Chinese (Taiwan)). 
  3. 劉真需特殊病房 北榮指不能隨便移動. 中時電子報. 2020-03-12 (Chinese (Taiwan)). 
  4. 劉真裝左心室輔助器,可以裝多久?. 風傳媒. 2020-02-28 (Chinese (Taiwan)). 
  5. 首例新冠肺炎肺移植 器官來源可疑. 新唐人電視台. 2020-03-03 (Chinese (Taiwan)). 
  6. 全台萬人等器官 去年器捐僅327人. 自由時報. 2019-06-27 (Chinese (Taiwan)). 
  7. 器官移植:你能接受一顆豬心嗎?. BBC 英倫網. 2016-03-03 (Chinese (Taiwan)). 
  8. 為器官移植鋪路,中國培育全球首見豬猴混種動物. 科技新報 Tech News. 2019-12-09 (Chinese (Taiwan)). 
  9. 器官移植的風險:病毒感染. 科技大觀園. 2013-08-09 (Chinese (Taiwan)). 
  10. 器官移植之父史塔哲:「不相信生命的人通通給我滾!」. 獨立評論. 2018-12-14 (Chinese (Taiwan)). 
  11. 「從配對到手術僅需10天」揭中國非法器官移植黑幕. 上報. 2019-08-23 (Chinese (Taiwan)). 
  12. 誰捐走了你的器官?德國國會「否決」器官捐贈的默認新制. 轉角國際. 2020-01-08 (Chinese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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