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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質量協會簡稱四川質協,英文縮寫SCAQ,1981年6月成立,註冊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業務主管是四川省質監局。省質協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四川省各地區、各行業質量管理協會及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組成,是全省致力於質量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及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群眾性科學技術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1]團組織,是我省政府聯繫質量工作者的紐帶和推動質量事業的助手。

歷史沿革

四川質協是四川省成立最早和最有影響力的綜合性協會之一,歷屆會長由主管經濟工作的副省長擔任,是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導下的全省性質量組織,是我省政府推進質量管理、質量振興事業的助手和聯繫廣大企業及質量工作者的紐帶。會長為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原四川省副省長)楊志文,秘書長為省質監局質量處處長王繼春、副秘書長為王方義(主持工作)、李朝暉、陳離生、高江明。

四川質協制定了自己的發展戰略,其使命是傳播先進的質量理念、方法和技術,組織各種形式的全省性質量推進活動,提供專業化的質量服務,為提升個人能力、組織和全省企業的競爭力做出貢獻。方針是以人為本,誠信服務,開拓奮進,再創輝煌。服務理念是真誠服務,追求卓越。

願景是成為四川最權威、最有影響力的質量組織。核心業務是會員發展與服務;質量、學術研究[2];質量評價;質量培訓;質量諮詢;質量認證;質量資訊;質量激勵、國內外交流和質量推進活動;名牌企業培育、服務和雜誌、書籍編輯出版等。核心價值觀是質量;誠信;人本;創新。文化是崇尚幹事業講奉獻的精神;堅持公正自律的精神;追求自身質量的精神。樹立顧客至上的意識;團隊合作的意識;重視過程與結果的意識;守時守信的意識;以及學習進取的意識。同時,負責在全省推進開展卓越績效模式和爭創全省、全國質量獎活動;全省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全省實施用戶滿意工程活動;全省質量學術論壇、省質量技術進步獎、全省六西格瑪推進活動;優質服務月和質量月等質量活動的組織和指導工作。並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友好交往。

四川質協緊緊依靠一批熱愛質量事業的質量專家、教授、學者、工作者,緊緊依靠一批支持質量事業的團體會員企業。目前,已擁有五糧液、長虹、攀鋼和成飛等360多家會員單位,36個地區、部門(行業)質量協會,近1000名個人會員,形成覆蓋全省各行各業的質協體系網絡。

協會機構有辦公室、學術教育部、會員部、QC部、名牌部、用戶部和用戶測評中心。

20多年來,四川省質量協會在圍繞四川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工業強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幫助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引導企業追求卓越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特別是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為從源頭上保障質量監管的有效性,協會為企業培訓了一大批質量管理、質量檢驗人員,該工作受到國家局領導的高度讚揚。協會也樹立了因為專業不可替代,因為規範值得信賴的四川質協的品牌形象。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全稱是四川省質量協會,簡稱省質協(英文縮寫SCQA)。

第二條 省質協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四川省各地區、各行業質量管理協會及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組成,是全省致力於質量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及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群眾性科學技術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我省政府聯繫質量工作者的紐帶和推動質量事業的助手。

第三條 省質協的宗旨是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針,圍繞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組織全體會員,團結全省廣大質量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政府有關質量管理方針、政策,推廣全面質量管理、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全省質量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為四川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為西部大開發、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省質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質量協會、四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省質協的主要任務是遵循協會的宗旨,堅持辦實事、求實效的原則,為提高四川經濟增長的總體質量和效益,努力完成以下任務:

(一) 認真宣傳黨和國家的質量方針、政策法規,包括《產品質量法》、《質量振興綱要》等。

(二) 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搞好四川質量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 採用多種形式,普及全面質量管理知識,開辦多種類型的培訓班,培訓質量管理人才。

(四) 總結質量管理先進經驗,開展質量管理學術研究,組織撰寫、發表學術論文,傳播質量管理先進的理論方法,傳遞國內外質量發展動態和趨勢,探索適合四川省情況的質量管理道路。

(五) 充分發揮協會人才芸萃的優勢,組織各方面力量為企業、社會提供多種形式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引導企、事業深化全面質量管理,走質量效益型發展道路,爭創省和全國質量管理獎。在實施名牌發展戰略中,幫助企業做好創名牌和健全質量激勵制度的相關工作以及行政委託的其他任務。

(七) 承擔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安全和衛生管理體系等有關標準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為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相應體系,開展質量體系審核、諮詢、培訓服務。

(八) 會同有關部門,廣泛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堅持做好每年九月的「質量月」活動;組織評選省級優秀質量管理小組,推薦國家優秀質量管理小組,做好在質量管理活動中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工作。

(九) 組織開展社會及用戶質量監督活動,建立「用戶滿意度」評價體系,開展用戶評價活動,評價、傳遞用戶信息、反映用戶要求,維護用戶正當權益。交流為用戶服務經驗,組織評選用戶滿意產品、服務及企業。

(十) 開展省際、國際間質量管理方面的友好交往,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

(十一) 編輯、出版質量管理書刊、資料、簡訊。

(十二) 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省質協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 單位會員:凡承認省協的章程,重視質量工作,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並取得成效的企、事業單位和部門,自願申請,經省質協秘書處審定,由秘書長審批同意後,即可成為省質協單位會員。

各地區和各行業成立的質量管理協會,經註冊即成為省質協的單位會員。

(二) 個人會員:凡承認省質協章程,熱心質量管理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會申請,經省質協秘書處審定,由秘書長批准,即為省質協個人會員。

1、質量管理科學有一定研究成果者;

2、多年從事質量管理工作,具有一定實際經驗者;

3、在提高質量方面做出顯著貢獻者;

4、熱心於質量工作的領導幹部、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新聞工作者及其他有關專業人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省質協組織的講座、參觀學習、取得資料、交流考察等有關活動;

(三) 優先參加省質協的各類評選先進活動並獲得省質協組織的質量技術服務;

(四) 有對省質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會員有自願人會、退會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省質協章程,執行省質協的決議;

(二) 維護省質協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省質協組織的活動,努力完成省質協交辦的工作;

(四) 主動與省質協聯繫,提供有關質量工作情況。單位會員每年年底向省質協書面報告全年工作總結;

(五) 按規定按時向省質協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省質協。單位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嚴重違反省質協章程的行為或觸犯刑律的會員,經省質協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省質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省質協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省質協理事會員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省質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常務理事會批准。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員工作委員會決定);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七)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省質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應確保參加會議,因故不能親自參加的應委託人代表。

第二十條 省質協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 省質協會長(或授權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處理會員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條 建立會長或委託副會長辦公制度,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商處協會日常工作的重大問題,包括辦事機構與實體機構的設置或變更、主要負責人的變更、重大活動的安排以及重大財務開支等。

第二十三條 省質協副會長兼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省質協法定代表入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簽署質協文件,組織實施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 組織擬定並實施內部管理制度;

(三) 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處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質協聘請在質量管理上有較高造詣的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國內知名專家作為省質協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省質協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處理省質協的日常工作。省質協秘書處設辦公室、會員工作部、學術教育部、諮詢部、質量管理小組工作部、用戶工作部、宣傳工作部等專職部門,在秘書長直接領導下,為理事、會員提供服務並組織開展相應業務工作,必要時根據實際需求,及時開發新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 省質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八條 省質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舉行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省質協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省質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省質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省質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省質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省質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省質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省質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省質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省質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省質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省質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好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省質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省質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1年6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省質協理事會。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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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