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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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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代表國家土地總督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負責對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機構職責

對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督察範圍內的實際情況,研究擬訂督察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1],報國家土地總督察批准後實施;

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

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

監督檢查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

對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以及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事項依照規定進行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及時報告或提出糾正意見;

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的建議報國家土地總督察,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監督檢查,督促督察範圍內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負責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向國家土地總督察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

開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

承辦國土資源部及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4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督察專員5名,主任(處長)8名,副主任(副處長)9名,其他工作人員23名。

內設機構

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共設8個處(室):

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局內部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安排;負責文電處理、宣傳、檔案、保密、安全、人事、財務、資產、黨群、紀檢等工作;負責有關事務的協調、聯絡和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他工作人員4名。

調研處

組織開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制度建設和有關綜合性材料的研究起草工作;負責土地督察工作有關數據資料的綜合統計和匯總;負責土地督察工作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上報等工作;負責編輯相關土地督察工作簡報。

人員編制:5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3名。

審核處

負責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對督察範圍內有關土地審批事項審查意見報局長簽批前的法律審核把關工作;負責對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和結束整改建議的法律審核把關工作;負責所有以局名義向外或向上發出的有關文書的法律審核把關工作;承擔局內其他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人員編制:5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3名。

督察一室

負責對北京市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2]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北京市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文件,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進行檢查;督促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適時對北京市進行巡視和督察;開展相關加強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督察二室

負責對天津市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天津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天津市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文件,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進行檢查;督促天津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承擔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天津市進行巡視和督察;開展相關加強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督察三室

負責對河北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河北省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河北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文件,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進行檢查;督促河北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河北省進行巡視和督察;開展相關加強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

人員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3名。

督察四室

負責對山西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山西省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山西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文件,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進行檢查;督促山西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適時對山西省進行巡視和督察;開展相關加強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

人員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3名。

督察五室

負責對內蒙古自治區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規定負責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土地管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文件,以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進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責令限期整改建議,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整改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整改工作;承擔對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結束整改的審核,並提出是否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的建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內蒙古自治區進行巡視和督察;開展相關加強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工作。

人員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員3名。

其他事項

(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和督察專員組成;

(二)督察專員對局長負責,並對其督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負直接責任;

(三)各督察室對分管的督察專員負責;

(四)局的後勤服務工作實行社會化管理;

(五)局黨組的設置和工作規則,以及機關黨群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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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