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革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國有企業改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對國有企業的形態,股權結構和基本制度進行的改革。計劃經濟時期,中國對國有企業實行「收支兩條線」,國家為企業提供原材料並制定統一的生產計劃,企業得到的利潤統一上繳給國家,最後產品又由國家統一分配,企業沒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國有企業改革在初期主要體現為增強企業的自主權,後期體現為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和所有制的改革[1]。
歷史發展
1979年7月,以「放權讓利」為重點的企業改革在全國範圍內正式開始。 國有企業改革初期,國家推行企業利潤留成制度和工業經濟責任制,打破了原有的高度集中管理體制,一定程度上調動了企業的生產積極性。
1983年初國家實行「利改稅」政策,將國有企業財政繳款中的上繳利潤改為繳納所得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純收入分配的一種改革。
1986年,國家在試點的基礎是全面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和廠長負責制,承包責任制是利改稅之後推行的改革措施,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企業與國家簽訂承包合同,企業保證完成承包合同規定的上繳稅利指標,保證完成國家規定的技術改造任務,工資總額與實現利稅掛鈎。廠長作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法人代表,對企業的全部經濟活動負全責的企業領導。
1986年,股份制試點在國有中小企業中開展起來,試點主要以企業內部職工為股東進行[2]。通過股份制改革,改善了承包責任制包盈不包虧,企業過度追求短期效益的現象。
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之後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主旋律,國有企業進入了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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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新時代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徑探究,經濟參考網,2019-8-26
- ↑ 國企改革需破除預算軟約束,東方財富網 , 201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