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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國家憑藉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從國有資產經營收入中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其來源是國有企業或國家參股企業的勞動者在剩餘勞動時間
內為社會創造的剩餘產品價值。
國有資產收益主要包括
1、股息、紅利收入,股息紅利收入,指實行國有資產股份制經營方式中,國有股份在一定時期內根據企業經營業績為國家財政提供的收入。 2、上繳利潤,上繳利潤,是國有企業將實現利潤的一部分按規定,或根據承包合同,上繳國家財政,是國有產權在經濟上的體現。上繳利潤的真正來源,是企業職工在剩餘勞動時間裡為社會創造的剩餘產品價值。 3、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租賃經營國有資產的承租人按租賃合同規定,向國家繳納的租金。租金是承租人有償使用、支配國有資產的報酬。 4、其他收入形式,除以上幾種最常見的國有資產收益形式外,還有一些其他收入形式,如資源補償費收入、資產占用費收入、國有股權證轉讓收入、國有資產轉讓收入等等
簡介
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國家憑藉國有資產所有權獲得的各種不同形式收益的總稱。 目前,國有資產收益的形式與數量,主要取決於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與經營方式。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國有資產管理權限,建立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機構與體系的一項根本制度。 國有資產經營,是指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和代理人為了保證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合理利用,提高運行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生態效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充分發揮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而進行的一系列籌劃、決策活動。
主要形式
1、股息、紅利收入,股息紅利收入,指實行國有資產股份制經營方式中,國有股份在一定時期內根據企業經營業績為國家財政提供的收入。 2、上繳利潤,上繳利潤,是國有企業將實現利潤的一部分按規定,或根據承包合同,上繳國家財政,是國有產權在經濟上的體現。上繳利潤的真正來源,是企業職工在剩餘勞動時間裡為社會創造的剩餘產品價值。 3、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租賃經營國有資產的承租人按租賃合同規定,向國家繳納的租金。租金是承租人有償使用、支配國有資產的報酬。 4、其他收入形式,除以上幾種最常見的國有資產收益形式外,還有一些其他收入形式,如資源補償費收入、資產占用費收入、國有股權證轉讓收入、國有資產轉讓收入等等。[1]
基本分類
1、國有資產收益按其形成來源劃分,包括經營性收益和非經營性收益。 經營性收益是指企業由於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國家投人的資本金,通過正確的生產經營決策,加強生產經營管理,進行技術創新,促使勞動生產率提高和產品成本降低所獲得的生產經營淨成果。經營性收益是社會財富增長的源泉,提高經營收益和資產使用效率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一項基本任務。
非經營性收益,是指並非由於企業自身努力,而是因為某些客觀因素使企業獲得的收益,比如國家的特許壟斷經營,自然資源的級差地租等。 區分經營性收益和非經營性收益,可以使我們客觀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制定相應的收益分配政策,防止分配中產生不公平現象,對不合理的收入進行限制,實施有效的收入分配調節。
2、國有資產收益按財政管理體制劃分,可分為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 中央收益指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直接解繳給中央金庫的國有資產收益,其主體部分是歸屬中央直接管轄的國有企業的經營利潤。 地方收益指解繳給各級地方政府金庫的國有資產收益,主要是歸屬地方政府管轄的國有企業的經營收益。
合理劃分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符合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積極性。
3、國有資產收益按初次分配的結果劃分,包括企業留存收益和企業上繳收益。 企業留存收益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留歸企業自行支配的那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留存收益的主要部分應當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少部分用於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和職工獎勵。 企業上繳收益是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依據國家投人的資本金所形成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從企業獲得的投資回報。企業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應當包括: 國有企業應上繳國家的利潤;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家股東應分得的股利; 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家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應分得的紅利; 各級政府授權的投資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收益應上繳國家的部分; 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收人; 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股權轉讓收人; 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出資轉讓的收人; 其他非國有企業占用國有資產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其他按有關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