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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稅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名詞解釋

城市房地稅是對屬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價、地價或租價的房地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徵收的一種稅。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46號國務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的徵稅範圍

城市房地產稅徵收範圍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礦區的房地產。

開徵地區和標準由各省確定。我省開徵地區標準是:城市人口在1.5萬人以上,市區繁榮的地區,開徵的具體地區有西安、戶縣、銅川、耀縣、秦都、渭城、興平、三原、金台、渭濱、蔡家坡、虢鎮、漢中、城固、安康、榆林、延安、渭南、大荔等19個市縣區。

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

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是房產的產權所有人。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目前只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

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房屋折余價值或房屋租金收入。

城市房地產稅依房屋折余價值按年計征,稅率為1.2%;

城市房地產稅依租金收入按年計征,稅率為18%。

城市房地產稅的優惠政策

對外商投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的減免,由各省人民政府決定。陝西省人民政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農林牧業、能源、交通建設項目以及社會公益事業的,及在省內不發達地區舉辦的各類企業,免徵城市房地產稅。在西安市市區投資舉辦一般生產性企業,在經營期開始起的60%的期限內免徵城市房地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的徵收管理

城市房地產稅按年計征。我省規定,分別在4月和10月兩次繳納。

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統一徵收房產稅的原因

《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是1951年原政務院頒布實施的,1986年國務院頒布《房產稅暫行條例》後,對內資企業和個人統一徵收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僅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徵收。由此,在對房產徵稅上形成了內外兩套稅制的格局。

改革開放以來,適應不同時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一直實行着一些單獨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徵收的稅種。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後,這種內外有別的稅制結構與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一致的稅收環境已很不適應。為統一內外稅制,2007年和2008年,我國分別廢止了對外資徵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只是在房產的保有環節還按內資與外資分別徵收房產稅與城市房地產稅。

取消城市房地產稅,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統一徵收房產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標誌着我國房產稅制度實現了內外統一,也徹底結束了我國對內外資分設稅種的歷史。

取消城市房地產稅,有利於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城市房地產稅和房產稅性質相同,課稅對象都是保有環節的房產、納稅人同為房產的所有人,徵收機關也一致,並且都是省以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簡化和規範了稅制,使我國的稅收制度更加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有利於促進多種經濟形式共同發展,有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和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

取消城市房地產稅,有利於公平稅負,創造和諧的稅收環境。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兩個稅種並存時,由於稅收政策的差異,使內、外資企業及個人在房產保有環節的稅負不盡一致。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統一徵收房產稅後,內外資企業可以按照相同的計稅依據、稅率及相關規定繳納房產稅,消除了稅收待遇不一致的問題,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公平性原則和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有利於內外資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開展公平競爭。

取消城市房地產稅,有利於稅收征管,強化依法治稅。《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是1951年8月政務院公布的,半個多世紀以來,經濟社會情況已發生巨大變化,稅制老化的問題非常突出,部分政策規定已明顯不適應當前的實際情況,在征管中難以操作和管理。取消城市房地產稅,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稅法的可操作性得到加強,稅收政策更加易於被納稅人理解和接受,有利於稅收管理部門做好征管工作。而且,統一徵收房產稅還使各地的執法行為得到了規範,維護了稅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城市房地產稅和房產稅的徵稅對象主要是用於生產經營的房產,取消城市房地產稅,對內外資企業和個人統一徵收房產稅,對於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係不會產生大的影響,也不會造成房價的波動。

現行房產稅的主要內容

《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徵稅範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具體區域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房產稅以房產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採用比例稅率。按房產余值計征的,稅率為1.2%;按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同時,現行政策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對一些房產規定免稅,包括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產免稅。對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條例還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徵房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與房產稅的區別

城市房地產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的一種稅;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兩者的區別如下:

1、徵稅範圍不同:

城市房地產稅的徵稅範圍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礦區的房地產。開徵地區和標準由各省確定。

房產稅的徵稅範圍具體指開徵房產稅的地區。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納稅義務人不同:

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以及華僑、港澳台同胞;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擁有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但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以及華僑、港澳台同胞不適用《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相應規定)。

3、計算方法不同:

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有兩種,屬於非出租的房產,以標準房價計征,年稅率為1.2%;屬於出租的房產,以租收入計征,年稅率為12%。城市房地產稅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

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算公式:

(1)按照標準房價計稅的,年應納稅額=適用單位標準房價×應稅面積×1.2%;

(2)按照標準房租價計稅的,年應納稅額=適用單位標準房租價×應稅面積×18%。

根據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使用的土地應徵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徵收地產稅。該企業全年應繳納城市房地產稅3600元。

房產稅的計算方法:

房產稅計算方法,一是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需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稅率為1.2%;二是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人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12%。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