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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運合同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名詞解釋

多式聯運合同最早來源於《海商法》,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

《民法典》所稱的多式聯運合同,指需要由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如先陸路後水路)才能將貨物運到委託人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給委託人或者收貨人的運輸合同。

多式聯運合同的法律特徵

多式聯運合同與一般運輸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多式聯運合同的承運人一般為2人以上。雖然多式聯運合同涉及多個承運人,但託運人或旅客只需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簽訂運輸合同。其他承運人根據多式聯運經營人代理自己與託運人或旅客訂立的聯運合同在自己的運輸區段內完成運輸任務。

(2)多式聯運合同的運輸方式為2種以上。例如空運加水運,如果數個承運人用同一方式運輸,則為相繼運輸

(3)旅客或託運人一次性交費並使用同一憑證。旅客或貨物由一承運人轉致另一承運人時,不須另行交費或辦理有關手續。

多式聯運的第一承運人在合同法上稱為多式聯運的承運人,其他承運人在合同法上稱為各區段承運人。

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法律地位

(1)法律地位和承運人相同。第八百三十八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2)與各區段承運人的關係。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多式聯運單據的簽發

第八百四十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託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託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貨物損毀、滅失的賠償責任的承擔

(1)託運人過錯責任。第八百四十一條規定,因託運人託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託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託運人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賠償責任適用區段運輸方式單行法律規定。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