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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慈善協會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民間慈善團體、社團法人、中華慈善總會團體會員。1995年11月成立。

2021年2月,入選全國脫貧攻堅先進集體擬表彰對象公示名單。

機構發展

辦公室職責:

負責協會接待、信訪、宣傳、文秘[1]、文檔、行政事務、會員管理、志願者隊伍建設、區縣慈善協會工作協調與指導。 慈善項目部職責: 負責協會慈善救助項目的方案策劃、組織實施、結果評估以及與項目捐贈者溝通聯繫和反饋。 財務募捐部職責: 負責協會捐贈款物的接收、保管和支付,管理經費的提取和支付,慈善資金的運作和保值增值,編制財務收支情況報表,接受有關方面的查詢與監督。

主持活動

十多年來,協會遵循發揚人道主義[2]精神,為社會上最困難的人造福,促進社會和諧、公平、文明和進步的宗旨,堅持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指導方針,本着市和區縣慈善組織上下聯動、整體推進、優勢互補、協調發展的工作模式,積極倡導慈善意識,努力開拓慈善服務領域。通過廣泛發動,全市募集款物1.8億元,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救助活動。一方面,全力投入全國和全市統一行動,支援抗洪救災,抗擊「非典」和對印度洋地震海嘯災區的救援工作;一方面,大力開展經常性的慈善助困、慈濟助學、慈心助醫、支持公益等活動,僅本市就有30多萬人次直接受益。主要項目有:為幫助貧困家庭過好春節,每年推出「迎新春慈善助困」活動;為資助貧困孤老孤兒,推出「安老助孤」、「有愛不再孤單」助孤活動;為資助貧困學生,推出「愛心成就夢想」助學、「慈濟獎學」、「手拉手助學」和興建慈善小學項目;為資助由於突發變故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推出「慈善關懷行動」;為幫助生活困難的患者,推出「慈善醫療定點醫院」和老人白內障、兒童唇齶裂矯治手術項目;為幫助公益福利事業單位收養人員改善康復、文化生活條件,推出「慈善陽光工程」等等。由於在工作中堅持真誠服務、規範運作、公開透明,因而各項活動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贏得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市慈善協會先後被市政府授予"十佳社會團體"、"先進社會團體"榮譽稱號,並獲得中華慈善總會頒發的"中華慈善事業突出貢獻獎"。

當前,天津市慈善事業已經步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市慈善協會正在攜同各區縣慈善組織,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更大支持,加強同國內外特別是港、澳、台地區慈善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努力開創慈善工作的新局面,為天津市的和諧社會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天津市慈善協會(英文名稱 TIANJIN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TCA)。

第二條 本會由關心、支持我市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參加,系依法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的民間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遇難相助的傳統美德,組織並發動社會力量為鰥寡老人、孤兒、殘疾人、貧困戶及不幸者提供救助,開展各種社會救助工作,為社會上最困難者造福,促進社會公平、文明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團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在天津市南開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堅持貫徹「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任務是: (一)推動社會增強現代慈善意識,呼籲全社會關心、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 (二)通過接受國內外各種機構、企業和個人的捐贈,舉辦義演、義賣等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籌集慈善資金。 (三)按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興辦各類慈善事業,資助慈善公益事業,開展安老助孤、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 (四)組織開展同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的慈善機構和有關部門、民間團體及個人的聯繫,加強慈善交流與合作。 (五)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社會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六)支持會員依法開展各種有利於社會慈善事業的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開展調查研究,組織社會慈善理論研究及工作經驗交流活動;辦好本會刊物,為會員提供信息資料和諮詢服務。 (八)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社會慈善事業方面的意見與建議,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提供諮詢和服務。 (九)指導本市各區縣慈善團體,為共同促進本市慈善事業而努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條件和程序: (一)單位會員:凡熱心於社會慈善事業並對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書面申請報本屆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熱心社會慈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個人書面申請、本屆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名譽會員:根據工作需要,經本屆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文化、藝術、宗教、企業界等有威望、有影響的知名人士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監督本會的工作及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享有本會表彰、獎勵的權利; (五)會員可以自願退出本會。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按照本會宗旨,為天津市慈善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四)維護本會的宗旨和聲譽;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長期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勸其退會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研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五)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六)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法律顧問; (七)決定本會的終止事項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長主持下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訂本會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決定增補調整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五)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六)籌集和管理、使用社會慈善事業資金; (七)決定表彰、獎勵優秀會員; (八)決定並籌備召開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訂本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議批准會員入會、退會事宜; (四)提出增補調整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建議名單及討論其他人事任免事項,提交理事會確認; (五)審定主要制度。 (六)根據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成員違法違紀問題,研究解決辦法,做出處理。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理事或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任期每屆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於工作需要,會長可召集副會長、秘書長參加的專門會議或通過其它適當方式,研究確定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但必須在下一次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時說明情況並給予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常務副會長擔任,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提名本會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建議名單; (五)處理會長交辦及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處理日常事務,負責本會對外聯絡、募集資金、接受捐贈、資金使用和宣傳報道等具體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任期每屆五年,一般不超過兩屆。其主要職權有五項: (一)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監督本會和理事會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特別是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本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五)出席本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參考文獻

  1. 專業介紹|文秘 ,搜狐,2017-08-01
  2. 如何理解人道主義 ,搜狐,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