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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天津市濱海新區糧食局牌子。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1]、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和糧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貫徹落實有關價格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指導編制和銜接平衡各行業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審批有關專項規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和本區經濟形勢,提出經濟社會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調控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三)負責監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協調和推進本區綜合配套改革各項工作,組織制定綜合配套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點改革之間的銜接。組織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指導推進經濟體制改革。

(五)負責全區固定資產[2]投資綜合管理。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訂本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區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本區重點建設項目投資計劃,並推動實施。組織實施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組織實施區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制度。組織推動和協調重大項目的籌劃、儲備和推出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稅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對全區建設資金的平衡協調提出意見。統籌本區金融產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組織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參與金融服務、金融風險防範的有關工作。負責新區企業發行債券的初審、上報工作。參與研究本區財稅政策。

(七)推進本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根據國家和市產業政策,組織擬訂本區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促進政策。負責推動現代物流業發展,指導協調航運中心建設。統籌推進本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組織擬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產業自主創新體系建設,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統籌推進投資和貿易便利化。分析預測國內外市場狀況,研究提出貿易發展戰略。組織編制要素市場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並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實施。協調貿易發展和市場體系建設中的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重要物資、商品總量平衡的意見。

(九)研究社會事業發展相關趨勢,綜合提出本區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協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食品藥品等領域發展政策和重大項目建設。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統籌平衡城鄉建設發展戰略和規劃。綜合分析基礎設施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工作。綜合平衡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

(十一)組織研究能源發展戰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應用。組織編制能源發展規劃,負責能源的綜合平衡和宏觀調控,研究提出促進能源發展及結構調整的政策。綜合平衡能源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指導、實施能源建設與科技進步。

(十二)統籌推進區域協同發展。研究制定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促進街鎮協調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的重大問題,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措施。統籌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研究制定區域合作規劃、政策。

(十三)負責擬定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加強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服務體系建設。

(十四)研究提出全區糧食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社會糧食行業流通統計。貫徹國家糧食購銷、價格政策,維護糧食市場流通秩序。承擔地方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指導和監督糧食收購和糧食企業依法經營。負責計劃用糧、節約用糧的宣傳、組織、推動工作。負責區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承擔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十五)負責在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推進安全生產發展。

(十六)負責本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十七)負責分管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八)組織推動本領域招商引資工作。

(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