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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建築業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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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建築業協會成立於2012年,是由濱海新區從事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及與行業相關的勘察、設計、諮詢檢測、材料生產經營企業、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有關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共有會員企業200餘家,其中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單位69家。

機構簡介

濱海建協目前按行業特點內設施工專業委員會、勘察設計專業委員會、檢測專業委員會、諮詢監理專業委員會、建材專業委員會及專家委員會等六大專委會。協會秘書[2]處作為日常業務執行機關,內設綜合辦公室、會員服務部、工程技術部、教育培訓部、宣傳部、法務部等部門。

本會宗旨

濱海建協的宗旨是: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促進行業發展。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秉承「構建行業橋樑紐帶,做實政企雙向服務」的理念,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開展行業發展問題研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交流合作,為國家、社會、行業和會員服務,引領濱海新區工程建設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濱海建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濱海新區民政局、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委員會。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濱海建協的辦公地點是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丹江北路234號。

天津市濱海新區建築業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天津市濱海新區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

天津市濱海新區建築業協會協會是由工程建設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有關專業人士自願結成的地區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天津市濱海新區。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促進行業發展。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秉承「構建行業橋樑紐帶,做實政企雙向服務」的理念,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開展行業發展問題研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交流合作,為國家、社會、行業和會員服務,引領濱海新區工程建設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管理和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本團體健康發展。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濱海新區民政局、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委員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天津市濱海新區。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 本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 本協會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管理和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協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 本協會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協會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範,引導企業、企業家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二)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參與制定本地區的行政規定、發展規劃和課題研究,開展與政府、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團體的交流合作,提出行業、企業發展改革建議,積極向政府建言獻策,反映行業、企業的訴求;

(三)總結、宣傳、交流、推廣建築業企業的先進管理經驗,引導企業加強和規範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四)調研行業熱點和難點問題,採集行業信息,研判行業發展趨勢,發布行業發展報告,制定和發布團體標準,積極參與行業標準的制定;

(五)制定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準則,規範企業行為;開展會員信用評價,建立相關企業信用記錄,開展信用管理諮詢,向社會推介誠信典型企業,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六)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優質工程獎,推廣優秀成果;

(七)貫徹新發展理念,大力推動綠色建造、智慧建造,促進建造方式變革;組織開展質量管理、企業文化、技術創新、數字化建設、行業對標等優秀成果交流推廣活動;

(八)組織開展各類專業培訓、技能培訓、崗位培訓,培育區域建築業實訓基地、舉辦職業技能大賽,加強建築產業工人隊伍建設;加強企業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弘揚企業家精神;

(九)發布各類服務信息,為企業提供政策、管理、技術等諮詢服務;根據市場需要和行業需求,開展職業能力水平評價;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十)興辦適合行業特點、符合行業發展方向、引領行業提升水平和增強協會實力的實體機構;

(十一)根據相關規定,編輯發布(出版)會刊、簡報、行業發展報告、企業合規經營指南、專業技術指導等行業書籍;受政府委託承辦或者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等活動;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十三)本協會應依據《天津市社會組織人民調解(暫行)辦法》,建立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團體內部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是指本人自願申請、本團體考核通過的關心熱愛工程建設行業的人才。

第十三條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工程建設相關領域的企業、守法經營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2.信用承諾書;

3.本團體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

(四)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五)獲得本團體相關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響應和支持本團體發起的倡議號召;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七)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提供協會所需的有關材料

(八)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九)單位更名、法人代表更換、地址變更及時告知本協會。

(十)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或者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