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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14號,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管理規定

現公布《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 則

第一條: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2]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學校食堂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設備環境

第四條: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五條: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第六條: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於8平方米;

(二)牆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於清洗與排水;

(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 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制售冷葷涼菜的普通高等學校食堂必須有涼菜間,並配有專用冷藏、洗滌消毒的設施設備。

第七條:食堂應當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製造或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採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2個以上的水池,並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設施設備混用。

第八條: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消毒後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櫃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並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櫃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淨。

第九條: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或要求。

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櫃),並有明顯的標記。

第十條: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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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