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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號),設置安徽省水利廳( 同時保留「安徽省治淮指揮部」牌子)。省水利廳 是主管水行政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號),設置安徽省水利廳( 同時保留「安徽省治淮指揮部」牌子)。省水利廳 是主管水行政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水電建設方面的政府職能,交給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

安徽省水利廳

本數據來源於百度地圖,最終結果以百度地圖數據為準。

2、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職能,交給省林業廳承擔。

(二)劃入的職能

1、原省地質礦產局承擔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職能,交給省水利廳承擔。礦泉水、地熱水的管 理職責分工按中編辦《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1998〕 1 4號)執行。

2、原由省建設廳承擔的指導城市防洪職能、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職能,交給省水利廳承擔。

(三)轉變的職能

1、按照國家和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省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1]。有關數據和情況應通報省環境保護局。

2、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監督全省節約用水工作。

3、實行政企分開,與所屬企業脫鈎,不再管理企業

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水法律法規的實施並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省水利發展戰略,組織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和有關部門配合研究擬訂全省水利投資計劃 ;根據職能分工的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水利規劃、水利水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文件的審查、審批和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省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全省國民經濟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 目中有關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 全省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省水資源 公報;指導全省水文工作。

  (四)擬定全省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省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和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及地區間水事糾紛。

  (七)負責全省水利的行業管理;擬訂全省水利行業有關標準、定額、規程、規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 ,對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推行水利建設的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負責對水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全省水利系統貫徹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政策以及各項水規費的收交、使用、監管;指 導全省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廳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實施監管。指導全省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等經營工作。

  (九)組織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重要河流、湖泊、跨市和省界河流的綜 合治理和開發;組織管理省屬重點及跨市的重要水利工 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對我省江河采砂實施監管。

  (十)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指導全省農田排灌、節水灌溉和缺水地區人畜飲水工作;指導全省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省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 防治,組織、指導全省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及對外交流;指導全省水利職工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省治准指揮部日常工作。

  (十四)承擔全省防汛抗旱日常工作[2];組織、協調、 監督、指導全省防洪工作,對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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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