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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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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權

宋權(1598年-1652年),河南省歸德府商邱縣(今河南省商丘市)人,明末清初政治人物。宋犖之父。

人物生平

早年經歷

天啟五年(1625年),宋權考中進士。,授山西陽曲縣知縣[1]、吏科給事中、候補北科給事中[2]、工科給事中、兵科給事中、大名道副使、順廣道副使、遵化監軍。崇禎十七年,升右僉都御史[3]順天巡撫[4]

明亡後,降大順,任順天府節度使。繼而降清,順治三年(1646年),任內翰林國史院大學士[5],順治五年,加太子太保。次年,負責纂修太宗文皇帝實錄總裁官[6]

順治九年(1652年),卒。部議權被論致仕,祭葬宜殺禮。上以權誅自成黨有功,賜祭葬如例,贈少保兼太子太保,諡文康。[7][8]

易服降清

順治元年(1644年)五月,宋權籍所部降清,順治帝仍舊任命其為巡撫

力行改革

宋權上書順治, 獻治平三策,包括確立崇禎廟號、革除明朝弊政、廣招賢才。宋權疏言:"舊主御宇十有七年,宵衣旰食,聲色玩好一無所嗜。不幸有君無臣,釀成大亂。幸逢貴國聖主,殲亂復仇,祭葬以禮。倘蒙敕議廟號,以光萬世,則仁至義盡,天下咸頌,四海可傳檄而定。明朝軍需浩繁,致有加派,有司假公濟私,明徵外有暗徵,公派外有私派,民困已極。請照萬曆初年為正額,其餘加增悉予蠲免。勤求上理,宜育賢才。奴才所知者,如王永吉、方大猷、楊毓楫、朱繼祚、葉廷桂等,均濟時舟楫,惟上召而用之。"得旨嘉納。不久宋權又推薦寶坻進士杜立德等十一人。

此時宋權仍駐密雲,撫治二十餘州縣,兼領軍事。不久以遵化當衝要,命宋權移駐,先後擊降李自成餘部數千。豐潤盜起,權捕治,以未獲其渠,疏請罷斥,溫旨慰留。尋疏陳祖軍、民壯之害,言:"明制祖傳軍籍,隸在營路;選取民壯,隸在州縣。身故則勾子孫,子孫絕則勾宗族,宗族盡則勾戚屬,流離逃竄,亂由此階。請特沛恩綸,除茲秕政。"又有私刻順天巡撫印偽為糾舉咨文投部者,事覺,逮治。權疏言:"用舍者君人之權,黜陟者銓樞之政,薦劾者撫按之職。請飭各省撫按,有關用舍大典,必具疏請,不須以咨文從事,則百弊俱清。"疏入,並如所請,著為令。畿輔既平,詔撥近京荒田及明貴戚內監廢莊,畫為旗地,民田錯雜,別給官田互易。權疏言:"農民甫得易換之田,廬舍無依,耕種未備,請蠲租三年。"又迭疏請蠲薊州田租一年,除密雲荒地逃丁派徵錢糧,興三協屯政,守兵一予田十畝。俱下部議行。有詔優恤綠旗陣亡兵家屬,權請特遣部臣蒞視散給,俾沾實惠。

順治三年(1646年),擢國史院大學士。順治四年(1647年),充當會試主考官。順治五年(1648年),遭母喪,請終制,命如常入直,私居持服。順治六年(1649年)五月,擢升清太宗文皇帝實錄撰修總裁官,並再次充當會試主考官,九月,假歸葬親,十月,加太子太保。順治七年(1650年),還朝。時議用明例,遺御史巡方,權力持以為不可。八年,條陳時政,又言宜復設巡按。給事中陳調元王廷諫等劾權前後持兩端,且追劾其母喪未除,入闈主試,下部議,權老病宜罷歸,遂命致仕。

順治追諡

順治九年(1652年),卒。部議權被論致仕,祭葬宜殺禮。上以權誅自成黨有功,賜祭葬如例,贈少保兼太子太保,諡文康。

史料記載

宋權,字雨恭,仕至太子太保內國史院大學士。明禮部尚書宋纁族孫。祖宋暘,父宋沾,見別傳。權八歲孤,事母丁夫人以孝聞。天啟辛酉元年鄉舉、登天啟乙丑5年進士,筮士(出仕前先占吉凶,謂之筮仕)陽曲令,邑為晉會城。時魏閹亂政,諂附者俱為建祠。山石大吏,共擬啟建,權獨倡議。閹聞頗恚(恚,音hui)眾為權懼,會閹敗而止。

權在陽五年,有惠政,以課最,征人諫垣。屢上書言事,直聲震朝右。在兵科,嘗三疏劾冢宰用人之舛,必致誤國。當軸者忌其切直,出為山西按察副使。未幾,乞終養。

崇禎末,起,備兵大名,改順廣,又調遵化,尋遷僉都御史,尋撫順天。受命甫三日,而李自成陷京師,賊遂設偽宮於京東,而分捕諸舊官甚急。權方出外巡徼,倉皇走白羊峪,夜勒兵還,擒偽將黃定等,誅之。會建虜大兵入關,賊西走,權糾眾徇曰:"我明臣,明亡無主,有能為我明報仇滅華者,即吾主也!"乃祭告故君,籍所部來,請解官歸田,不許。賜書褒美,仍令撫順天如故。

首上疏請議崇禎帝號及裁加派、羅人才三事,皆見採納。復陳時政得失,連章累牘,俱洞悉利弊。又剿撫義軍數萬,畿輔以平。順治三年,超拜內國史院大學士,入參機務。兩典會闈,釐正文體,所得皆海內知名士,一時名公巨卿,出其門者甚眾。尋加太子太保,累疏乞休,遂致仕歸。

抅圃於東郊,自號歸德老農。與故人野老,賞花賦詩,終日酣飲,不問世事,未幾卒。訃聞,中朝震悼,予恤優厚,贈少保,諡"文康",有傳。

參考資料

  1. 移至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史館傳稿 ,5912號
  2. 移至 明實錄附錄 ,49卷
  3. 移至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桉 ,089251號
  4. 移至 清史列傳 ,78卷 ,47
  5. 移至 清史列傳 ,78卷 ,48
  6. 移至 清史列傳 ,78卷 ,48
  7. 移至 《清史稿 卷二百三十八 列傳二十五 》載:三年,擢國史院大學士。五年,遭母喪,請終制,命如常入直,私居持服。六年,假歸葬親。尋加太子太保。七年,還朝。時議用明例,遺御史巡方,權力持以為不可。八年,條陳時政,又言宜復設巡按。給事中陳調元、王廷諫等劾權前後持兩端,且追劾其母喪未除,入闈主試,下部議,權老病宜罷歸,遂命致仕。九年,卒。部議權被論致仕,祭葬宜殺禮。上以權誅自成黨有功,賜祭葬如例,贈少保兼太子太保,諡文康。子犖,自有傳。
  8. 移至 碑傳集 ,1冊7卷 ,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