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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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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審計局,1983年11月10日,宣城地區行政公署審計局成立,在宣城行署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對本轄區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及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機構介紹

2001年1月8日國務院批准宣城撤地設市,宣城撤地設市,宣城地區行政公署審計局更名為「宣城市審計局」。成為宣城市[1]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在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負責對本市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和資金、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貸款項目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負責商業銀行和國有金融機構、區域性金融機構在我市的分支機構和市級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及地方非國有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參與大案要案的審計查證。

我局行政編制27人,事業編制10人,在編25人,領導職數5名。設有辦公室、綜合法規科、財政農水審計科、金融外資審計科、經貿與社保審計科、計算機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

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研究擬定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

(二)向市政府、省審計廳報告和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指定和完善有關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2、市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3、市區人民政府(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4、 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 政府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根據授權進行下列審計

1、在宣的中央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和在宣的中央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2、在宣的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2]、負債和損益狀況和在宣的省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3、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省屬垂直管理部門的財務收支。

4、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五)向市長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七)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協助辦理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對本市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重點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九)根據有關規定,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辦市直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市屬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辦對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的經濟責任審計。

(十)辦理大要案審計查證,配合、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經濟案件。

(十一)承擔市級審計機關「人、法、技」建設;指導審計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指導和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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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局宣傳片
審計局專題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