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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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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銀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DBA)成立於2001年7月5日,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批准設立,在山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由設在山東省境內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管轄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聯社,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郵政儲匯局,銀聯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集團財務公司,外資銀行駐魯營業機構和代表機構等銀行業金融機構[1]和地方銀行業協會,自願結成的全省銀行業自律組織,屬行業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政策,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推動行業有序競爭,做好行業協調,提高服務水平,推進全省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的職能定位為: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

組織機構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協會設理事會[2],為會員大會執行機構。協會會長分別由四家商業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交通銀行濟南分行行長、恆豐銀行董事長和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輪流擔任。山東省銀行業協會下設秘書處,是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貫徹落實理事會制訂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各項活動。秘書處下設自律維權部、業務協調部、信息宣傳部、培訓工作部、綜合部六個職能部門。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根據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後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DBA。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協會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設立,在山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由設在山東省境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結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全省銀行業自律組織,屬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推動行業有序競爭,做好行業協調,提高服務水平,推進全省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的職能。根據協會的性質和宗旨,確立協會的職能為自律、維權、協調、服務

第五條 協會的原則。協會開展各項活動應遵循自願、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六條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的(以下簡稱山東銀監局)指導、監督,並接受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章程對於協會、協會會員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賦予的權利,同時必須認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據本章程制訂的公約、規則、制度、辦法項下的義務。

第八條 協會會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職責

第九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第十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本章程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做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加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規範銀行存貸款利率、中間業務收費執行,倡導銀行業務創新,推進新產品的開發應用,收集、分析、披露行業信息及主要業務數據,對會員提供行業性業務政策諮詢;

(三)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四)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會員對金融業中熱點、難點、焦點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和銀行監管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六)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第十三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會員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資格考試,提高會員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六)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山東銀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