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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公約英語:Basel Convention)全稱為《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於1989年草擬、1992年正式生效[1]。它是一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的國際公約。公約的主要目的為:

  • 減少有害廢棄物之產生,並避免跨國運送時造成的環境污染
  • 提倡就地處理有害廢棄物,以減少跨國運送
  • 妥善管理有害廢棄物之跨國運送,防止非法運送行為
  • 提升有害廢棄物處理技術,促進無害環境管理之國際共識。

公約背景

1970年代,西方各國開始關注電子廢料和其餘有毒廢物帶來的健康隱憂,垃圾就地棄置常遭到民眾強烈反對,於是各國開始將廢料輸出到環境法規相對寬鬆的發展中國家。但是到了1980年代,這種做法開始引發爭議,促成1989年通過《巴塞爾公約》嚴格控制越境轉移。

管制範圍

公約的管制對象有分為三部分:

  • 針對應嚴加管制的有害廢棄物。
  • 有害特性認定準則。

此三類管制方式系由該公約的技術工作組研商後,提交締約國大會通過。

在巴塞爾公約的管制下,所有有害廢棄物的越境轉移都必須得到進口國及出口國的同意才能進行。為了進一步的控制有害廢棄物的轉移問題,1995年通過了巴塞爾公約修訂案(又名巴塞爾禁令),禁止已發展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輸出有害廢棄物。巴塞爾公約是有效控制有害物質毒害的重要國際公約,而且具國際法的效力。然而公約存有漏洞,例如凡能「循環再用」的電子垃圾等有毒廢料,均不屬監管範圍。巴塞爾公約也一直未把塑料廢料列為有害物質。巴塞爾公約也因不符合世貿組織一些條款而受到挑戰,甚至削弱其效力。

巴塞爾公約禁止締約國與非締約國進行有害廢棄物的貿易[2];巴塞爾公約定明締約國有權禁止有害廢棄物的進口;巴塞爾禁令禁止已發展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有害廢棄物貿易。這些保護環境的條款,在世貿組織的邏輯下很可能是設下貿易壁壘,又或對某些參與有害廢棄物貿易的國家出現不公平的待遇。

意識到巴塞爾公約有可能被世貿組織的條款所削弱,巴塞爾公約的秘書處已主動與世貿組織溝通,並要求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世貿組織的會議。然而,巴塞爾公約的秘書處亦表明:「世貿組織就國際環境公約(包括巴塞爾公約)的談判對巴塞爾公約的影響仍然不明朗。」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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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