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構成要件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構成
客體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後,潛逃在外,尚未抓獲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機關[1]發覺的犯罪分子。
客觀方面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行為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後,也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前。所謂通風報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關查禁犯罪活動的情況、信息,如查禁的時間、地點、人員、方案、計劃、部署等。其既可以當面口述,又可以通過電話、電報、傳真、書信等方式告知,還可以通過第三人轉告。所謂提供便利條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處等隱藏處所;提供錢、物、交通工具、證件資助其逃跑;或者指點迷津,協助其串供、隱匿、毀滅、偽造、篡改證據,等等。無論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則只有一個,即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處罰如行政處罰。
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必須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不論行為的結果如何,只要行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條件,實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只是量刑輕重問題。
主體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不能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主體。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此外,各級黨委、政府機關[2]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動的人員也包括在內。
主觀方面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要求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才能構成。行為人明知其為犯罪分子處於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目的在於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至於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何種動機,是出於惻隱之心還是基於親朋關係等,在此不問。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無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但是一旦發現是犯罪分子仍然為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其逃避處罰的,則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論處。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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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國的司法機關 ,搜狐,2016-04-29
- ↑ 國家政府哪個機關最有權力? ,搜狐,2017-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