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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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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簡稱「協會」)是於2014年10月27日經廣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市性計量行業協會[1],由廣州地區從事計量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計量機構、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科研機構、計量器具製造商(含設計、製造、維修、使用)等單位和技術機構自願依法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接受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協會宗旨:

協會秉承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是會員與政府溝通的橋樑;推動計量行業的科技進步與發展,堅持「專業技術、專業形象、優質服務」為協會的發展方向。自成立以來,協會把為政府分憂、為企業解難、為行業服務作為協會的辦會宗旨。

協會作為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承擔着政府職能轉變後分離出來的職能,對提高我市企業計量管理水平,促進對外交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州市計量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

縮寫為:GM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計量相關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圍繞法制計量、工業計量和科學計量,積極開展各種交流和服務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與計量檢測、生產和經營機構之間,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廣州地區乃至全國計量行業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以法人登記證書載明地址為準。住所變更的,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強信息溝通;

(三)開展業務培訓,提供良好服務;

(四)按規定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委託以及購買服務等事項:

(五)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託,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為政府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六)加強同企業的聯繫,為企業計量工作提供必要的計量法規、標準等相關資料,使計量工作在安全生產、保證質量、保障公平、提高效益和節能降耗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七)加強對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校準實驗室、計量公正機構的服務、指導和監督,開展有關技術諮詢服務工作,實行行業監督,促進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實現行業自律,推動計量校準、檢測市場的健康發展;

(八)開展計量培訓和考核,普及計量知識、宣傳計量法律法規,組織各種技術講座;

(九)建立並維護廣州市計量互聯網平台,及時向社會提供最新計量信息交流和開展電子商務;

(十)開展各種計量工作的研討交流活動,推廣先進的計量檢測控制技術及管理方法,推薦和評選計量行業的先進企業、優秀論文和科研成果;

(十一)組織編輯出版有關計量工作的信息、資料,推廣典型經驗,協助出版有關計量技術和管理方面的文集、刊物和資料;

(十二)積極開展與國內外計量行業和計量工作者的交往,組織各種參觀、考察活動,加強同國際國內的計量技術交流與合作。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守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六)本會法人登記證書載明事項內容發生變化,應按規定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黨建工作

第九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二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會員為計量相關的單位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熱愛計量事業,支持本協會的工作;

(四)單位業務範圍與計量相關;

(五)在計量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六)願意為推動計量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策、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八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規定繳納會費;

(七)積極參加並支持協會開展的活動;

(八)協助開展有關計量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等方面的工作;

(九)不做任何損害協會和行業聲譽的事情。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兩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正在被執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 非理(監)事會成員的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