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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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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忻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發〔2009〕26號),設立忻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掛忻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牌子。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原市經濟委員會除煤炭行業管理以外的全部職責。

原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1]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全部職責。

信息產業管理職責。

(二)取消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煤炭運銷經營資格證等管理職責劃轉市煤炭局。

(四)將原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室內裝飾裝潢資質管理職責劃轉到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五)推進全市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

(六)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七)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收益管理、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經濟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定經濟和信息化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全市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和信息化的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對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四)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和建議;負責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及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緊急狀態下重要物資生產組織工作;負責經濟運行中的多種交通運輸方式的綜合協調;負責電力運行協調工作。

(五)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提出市級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核准、報批工業和信息化企業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煤炭類項目)並組織實施。

(六)擬定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2]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執行相關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優化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

(七)承擔全市原材料、裝備製造、消費品工業等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節能降耗工作,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推動實施。負責全市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和節能監察工作。具體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

(九)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促進可持續發展。參與擬定全社會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負責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十)參與編制能源基地建設規劃;分析、監測煤電油氣運的供需態勢和市場狀況,負責產運需平衡銜接和日常調節,統籌協調全市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承擔重大突發性事件狀態下的緊急調度和綜合協調;組織建立並調用煤電油氣應急儲備。

(十一)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十二)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3]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三)指導全市軟件業發展;組織實施軟件、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十四)承擔全市網絡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全市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絡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的有關重要事項。

(十五)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經濟技術對外交流及合作工作;負責全市工業產業示範基地、工業園區、信息產業園區的宏觀指導、規劃發展、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工作。

(十六)代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口岸方面的工作。

(十七)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導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

(十九)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指導各種經濟成份的中小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二十)履行市委、市政府規定的職責,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二十一)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二)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二十三)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二十四)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及規章,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指導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

(二十五)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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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