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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社局(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屬於政府機構,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管理、執行職能。

主要職責

(一)確保延遲退休方案執行;上調每年社保基數。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力資源[1]和社會保障基金及資金的管理。

(三)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政策、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創新實踐的研究;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五)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創業促進就業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制定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六)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發展規劃和政策,建立統籌城鄉社會保險體系;貫徹執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監管責任。

(七)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貫徹實施公務員法;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八)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工作的綜合管理,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 員的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2]工作;牽頭推進技術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博士後流動的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服務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完善全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協助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培訓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指導和規範全市技師學院、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公務員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二)牽頭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我市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配套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信訪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就業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五)負責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依法督(查)辦相關重大案件;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監督用人單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組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標準化建設。

(十七)負責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來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全市出國(境)人員培訓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管理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社局(市公務員局)設2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財務、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擬訂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二)法規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培訓和諮詢工作。

(三)行政審批處。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四)規劃財務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及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相關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及科研成果推廣運用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負責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企業人工成本信息及發展預測報告;負責婦女兒童兩綱規劃相關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標準體系建設。

(五)城鄉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工作;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蓉就業的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和制度;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全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促進城鄉充分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就業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擬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牽頭協調全市涉及農民工重大事項;指導、協調農民工信息建設;承擔市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掛成都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成都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牌子)。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解困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負責全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解困工作,協助做好維穩工作;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負責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工作;負責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工作;指導和規範全市技師學院、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建設;完善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九)公務員職位管理處。擬訂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管理工作;實施行政機關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承擔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審批工作;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職務任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承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相關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十)公務員錄用與培訓處。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工作;擬訂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擬訂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及公務員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建立公務員培訓登記、考核、結果使用制度。

(十一)公務員考核獎懲處。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勵工作;實施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勵制度、申訴控告制度、懲戒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承擔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專家管理、專業技術職稱管理工作;擬訂人才資源開發政策,牽頭組織城鄉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和統計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各項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指導企業人才引進工作;負責全市人才信息的綜合管理。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設置、招聘、考核、聘任、培訓、獎懲、辭職辭聘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管理;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考核、獎懲、流動等政策;負責全市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人員的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指導區(市)縣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十四)勞動關係處。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規則,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配套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配套政策;負責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企業的經濟性裁員備案工作;擬訂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擬訂完善全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工資正常增長、支付保障機制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五)工資福利處。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工作;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補貼、福利、工齡計算、退休、退職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計劃;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年齡、提高退休費待遇的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統計工作。

(十六)城鄉養老保險處。擬訂全市城鄉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指導全市城鄉養老保險工作。

(十七)城鄉醫療與工傷保險處。擬訂全市城鄉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和規劃、標準以及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並監督實施;擬訂工傷保險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定點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民工醫療、生育保障併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承擔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聯合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內部審計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配合各級審計部門開展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建立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和監督舉報系統,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受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訴舉報,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違規違紀案件;負責內部審計檢查證的申報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勞動監察處。負責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監察計劃;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查處違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禁止使用童工、非法使用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規定的行為;負責勞動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員的有關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二十一)信訪處。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研究分析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情況;督查重大信訪事件;協調處理相關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局機關信訪工作,指導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信訪工作。

(二十二)宣傳調研處。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政策、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創新實踐的調查研究工作;承擔局機關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輿情監控、引導、處理工作。

(二十三)信息化建設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全市社會保險等各項應用數據的集中、共享、利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基層公共服務平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等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工作和電話諮詢服務工作。

(二十四)督察處。負責督察全市推進城鄉充分就業、社會養老、醫療保險等工作情況;牽頭考核全市實施充分就業工作情況;負責督察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推進統籌城鄉勞動保障四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情況;負責督察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工作。

(二十五)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培訓、評選表彰工作。

(二十六)紀檢監察處。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二十七)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按照黨章和市委有關規定設置。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