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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法(也稱武裝衝突法)是關於戰爭中可接受行為的法律。在除內戰以外的情況下,戰爭法也被視為國際公法[1](萬國法)的一部分。

戰爭法可分為兩大類:戰時法,關於戰爭中可接受行為的法律。訴諸戰爭權,關於使用武力的可接受理由的法律。

禁止作用

戰爭法中眾所周知的禁止條款包括禁止攻擊標有紅十字紅新月或與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相關的其他標誌的醫生、救護車或醫用船隻。另外還禁止向舉白旗的人員或車輛開火,因為白旗表示有意投降或想要談判。在這兩種情況下,受紅十字或白旗保護的個人應保持中立,不得參與軍事行動;事實上,在白旗或紅十字的保護下從事戰爭活動是違反戰爭法的行為,構成背信棄義罪。不遵守這些規定會導致喪失受保護地位,而且會使違反此規定的個人成為合法的軍事目標。

有關戰爭法的國際條約

有關戰爭法的宣言、公約、條約和裁決列表:

  • 1856年廢除私掠船隻的《巴黎會議關於海上若干原則的宣言 》
  • 1864年關於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首部日內瓦公約
  • 1868年,關於在戰爭中放棄使用重量在400克以下的爆炸性彈丸的聖彼得堡宣言
  • 1874年8月27日簽署於布魯塞爾的《關於戰爭法規和慣例的國際宣言》(布魯塞爾宣言)。該協議從未生效,但為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上戰爭法的編撰奠定了基礎。
  • 1880年牛津陸戰法規手冊。1874年,國際法研究院在日內瓦召開的會議上委派一個委員會專門研究當年簽訂的《布魯塞爾宣言》,並就此問題向研究院提交意見和補充建議。該研究院的工作促成了本手冊於1880年獲得通過,並繼而在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上成為編撰戰爭法的基礎。
  • 1899年 海牙公約包括4部公約和3個附加宣言(由於某種原因最後一部公約與第一個附加宣言內容相同):
    • 第一公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 第二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
    • 第三公約:關於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于海戰的公約
    • 第四公約:禁止從氣球上或用其他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
    • 第一宣言:禁止從氣球上或用其他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
    • 第二宣言:禁止使用專用於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氣體的投射物
    • 第三宣言:禁止使用在人體內易於膨脹或變形的投射物
  • 1907年海牙公約包括13部公約(其中12部已得到批准並已生效)和2個宣言:
    • 第一公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
    • 第二公約:限制使用武力索償契約債務公約
    • 第三公約: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
    • 第四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
    • 第五公約: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
    • 第六公約:關於戰爭開始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
    • 第七公約:關於商船改裝為軍艦公約
    • 第八公約:關於敷設自動觸發水雷公約
    • 第九公約:關於戰時海軍轟擊公約
    • 第十公約:關於*1906年7月6日日內瓦公約原則適用于海戰的公約
    • 第十一公約:關于海戰中限制行使捕獲權公約
    • 第十二公約:關於建立國際捕獲法院公約
    • 第十三公約:關於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
    • 第一宣言:擴展了1899年會議的**第二宣言,將其他類型的飛行器包括在內
  • 1909年有關海戰法的倫敦宣言,雖然對中立實體的權利表現出更多尊重,但主要還是在重申已有法律。從未生效。
  • 1922年,華盛頓海軍條約,也稱五國條約(2月6日)
  • 1923年,海牙空戰規則草案
  • 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全名《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
  • 1928年,凱洛格—白里安公約(亦稱巴黎非戰公約)
  • 1936年,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3月25日)
  • 1938年,阿姆斯特丹,保護平民居民免受新戰爭武器影響的公約草案
  • 1938年,有關「保護平民居民在戰爭中免遭空襲」的國際聯盟宣言
  • 1946年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裁決
  • 1947年,紐倫堡原則,根據*1947年11月21日聯合國大會第177號決議擬定。
  • 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 1949年日內瓦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
    • 1949年日內瓦第二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
    • 1949年日內瓦第三公約:戰俘待遇
    • 1949年日內瓦第四公約:戰時保護平民
    •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 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 2005年,*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
  • 1954年,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
  • 1971年,國際法研究院的薩格勒布決議,在聯合國部隊參與的敵對行動中適用武裝衝突人道規則的條件
  • 1977年,聯合國,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
  • 1978年,紅十字,適用於武裝衝突的國際人道法基本規則
  • 1980年,聯合國,關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 1980年,關於無法檢測的碎片的第一議定書
    •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餌雷和其他裝置的第二議定書
    •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第三議定書
    • 1996年 關于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修正的第二議定書
  • 1994年,聖雷莫國際海上武裝衝突法手冊
  • 1994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聯合國大會,有關武裝衝突時期的環境保護的軍事手冊和訓練指南
  • 1996年,國際法院關於核武器相威脅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諮詢意見
  • 1997年 《關于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及銷毀此種地雷的公約》(渥太華公約
  • 2000年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2年2月12日生效[2]

視頻

戰爭法 相關視頻

國際刑事法院歡迎巴勒斯坦正式加入羅馬規約
歡迎索馬里批准兒童權利公約

參考文獻

  1. 國際公法第一章導論,道客巴巴,2019-03-11
  2. 我擬批准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中央政府門戶網站,2007-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