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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機構是經濟活動中的泛稱概念、應用型概念。一般是指直接實施投資的機構和企業; 從廣義說,也可包括以執行投資為職能的專業管理機構。投資機構屬投資運行系統。投資運行系統是國民經濟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投資機構包括投資微觀實施機構和投資宏觀管理機構。兩者不是行政隸屬關係。宏觀管理機構的職能,主要是按照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要求,遵循「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原則和機制,進行調整、改革,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促進投資企業的活力,投資活動的正常開展和投資運行機制的良性循環,達到宏觀投資規模適宜,投資結構合理,投資效益提高的目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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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投資宏觀管理機構應包括計劃、財政、中央銀行等部門。 計劃部門主要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進行宏觀規劃和調節、控制,預測一定時期的總國力,確定適度積累率和投資率,制訂產業政策、區域規劃,制訂全社會中長期投資計劃和年度投資指導性計劃,制訂重大技術政策,頒布國家建設參數和各類項目的經濟規模以及國家級經濟、技術規範、定額、標準。財政部門主要根據產業政策、中期投資計劃制訂相應的財政政策,包括稅收政策、貼息政策,補貼政策,引導投資結構符合宏觀意圖。對生產性投資成立國有基金管理部門專管,國有資金管理部門可將資金委託給若干個投資公司經營,投資公司專事有價證券買賣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國有資金管理部門形成信託關係。財政部門只負責非生產性投資。中央銀行主要根據產業政策,中長期投資計劃制訂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供應量,間接控制投資需求,還需制訂信貸政策直接控制信貸規模。 投資微觀實施機構是各類具有投資決策權的企業、企業集團、地方財團和各種類型的投資公司,也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與建設的實施機構,即建設單位。企業、集團、財團和投資公司(也是大型企業)等是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等)的決策者、建設者與經營者,是淨投資、重置投資的主體,是投資的收益者和風險承擔者,具有獨立的經濟實體與法人資格。不與投資宏觀管理機構有行政隸屬關係。設計、施工、工程諮詢、物資供銷等與投資關係十分密切,但他們本身並非投資機構,同各類投資公司,建設單位都是等價交換關係。這些部門應加強行業管理。建行按現行體制則具有投資的管理和經營企業化兩重職能。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