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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是中國的一個術語。

中國,從來就是一個文化底蘊極度豐富的國家,中國的文字,更是凝聚着中國的文化精魂[1]。中國最早出現的和文字相關的文化記憶就是倉頡造字,小小的文字中蘊藏了無限的文化[2],然後就出現了最初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稅收政策是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而確定的指導制定稅收法令制度和開展稅收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準則。稅收政策是和預算政策一起發展的。稅收政策的核心問題是稅收負擔問題。

稅收政策是指國家為了實現一定歷史時期任務,選擇確立的稅收分配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它是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稅收政策與稅收原則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二者都是指導稅收分配活動的準則,但稅收原則是指導稅收行為的思想觀念性的準則,具有指導意義,且較寬泛;稅收政策是稅收行為的指導準則,更具有實踐性、可操作性,必須執行。此外,稅收原則具有普遍性,收政策具有時間性。

稅收政策類別

稅收政策是在一定的經濟理論和稅收理論的指導下,根據國家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形勢要求制定的。稅收政策有稅收總政策和稅收具體政策之分:

稅收總政策是根據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稅收所發生的基本矛盾所確定的,是用以解決這些基本矛盾的指導原則,亦稱「稅制建立原則」;

稅收具體政策是在稅收總政策指導下,用以解決稅收工作中比較具體的矛盾的指導原則。

稅收總政策在一定歷史時期內具有相對穩定性,稅收的具體政策則要隨經濟形勢和政治形勢的變化而變化。稅收總政策是建立各項稅收制度的指針,而稅收具體政策在每項稅收制度中的表現就不盡相同。稅收總政策是指國家的稅收政策,具體稅收政策是指某一稅種的政策。稅收總政策及其指導下的具體政策,對於稅制的總體布局和稅種結構的建立,以及各種稅的稅率、稅目、減免、課徵環節等稅制要素的確定都十分重要。稅收總政策和稅收具體政策不明確或不正確,就會使稅制的建立和改革發生偏差和失誤,對經濟產生不良影響。

制定稅收政策的原則

稅收對經濟的影響是廣泛的。首先,稅收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只有取得財政收入,才能給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公共商品,建立正常的生產關係,為社會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其次,稅收對社會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直接產生影響。理想的稅收政策應該是既能滿足國家的財政收入需要,又不對社會經濟產生不良影響。制定正確的稅收政策,必須考慮如下因素:

1、稅收政策的制定,既要保證財政收入,又要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經濟是基礎,只有經濟發展了,才可能有穩定充足的財源。制定稅收政策的出發點應當有利於生產的發展,促進經濟的繁榮。在生產發展、經濟繁榮的條件下,從實際出發,考慮到國家整體財力的可能,以及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確定一個適度合理的總體稅收負擔水平。既保證財政上的需要,又有利於經濟的發展。既不能一味地強調「保稅」而不顧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能只追求一時的「經濟發展」,而不注重社會公共事業的建設和經濟的長遠發展。

2、稅收政策要有利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稅收政策的制定,要有利於平等競爭環境的形成,就要堅持公平稅負的原則;結合財政政策的實施,要有利於對經濟宏觀總量的調節;要有利於多種經濟成分和多種經營方式的公平競爭和發展;還要有利於產業結構的優化。

3、稅收政策的制定,要在政企分開的基礎上,有利於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做到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形成真正的獨立的經濟實體,以便進入市場,在競爭中求生存和發展。

4、有利於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加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要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通過稅收政策的制定,逐步提高稅收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合理確定中央財政收入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分配比例,以便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增強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

5、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與其他經濟政策協調配合。稅收政策是整個國家經濟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稅收政策的制定必須與其他經濟政策相配套、相接,才能更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特別是在新舊體制轉換的過程中,情況複雜、政出多門,更應該注意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出台,要有步驟、有計劃地選擇,不可盲目行事。

6、稅收政策的制定,還必須考慮國際經濟形勢和國外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由於對外開放政策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稅收政策作為一項重要的經濟政策,必須根據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配合我國改革開放的需要,結合國際是稅收政策調整的趨勢,對我國的稅收政策進行及時的修正,以有利於促進對外開放,有利於我國經濟的發展。

稅收政策對經濟的影響較廣泛,合理的稅收政策能夠對社會經濟活動產生積極的影響。稅收政策的實現及實現程度,如同其他經濟政策的實現一樣,要受到一定客觀經濟條件的制約,這就是不同的經濟條件,要求選擇不同的稅收政策。如何選擇我國的總體稅收政策,即我國稅收政策是實行中性的稅收政策還是非中性政策。在理論界和實際部門中爭議都較大。

所謂稅收中性,就是國家徵稅使社會付出的代價應以徵稅數額為限,不會造成其他影響。從宏觀上講,徵稅後僅僅是從全社會總產品中扣除了一部分,而不會影響市場經濟體制本身的運行;從納稅人來講,納稅人僅僅負擔所徵收的稅額,而不會有額外的負擔。

一般而言,稅收對經濟體系的影響是兩方面的。一是產生額外收益,即徵稅後,對經濟的影響除了使社會承擔稅收負擔外,還可以促進經濟的發展。如政府對污染環境的工廠課以重稅,除了課稅額本身外,還可以使這些工廠減少生產或停止生產,社會用於治理污染的費用會因此減少,同時環境本身也會得到改善,全社會的整體利益增加,產生了除稅收額以外的收益。二是產生額外損失,即課稅後,經濟體系除負擔稅收額外,還要承受其他負擔。例如,若對污染企業課以輕稅,對其他企業課以重稅,就會使環境污染加重,社會治理污染的費用增加,社會整體利益受到損害,課稅便會產生額外損失。

稅收中性強調稅收對經濟不發生額外的影響,經濟體系僅僅承受稅收負擔,不再給納稅人和社會造成其他額外損失或額外收益。其實質是,國家徵稅不應對市場機制產生影響,課稅時,市場機制仍然是影響資源配置和納稅人決策的主要力量,稅收不應成為影響資源配置和納稅人經濟決策的主要因素。

稅收中性最早提出,是針對間接稅而言的。政府若對某些商品課徵間接稅,這些商品價格會上漲,消費者會因此而減少對漲價商品的消費,會多消費其他商品,從而會承受稅收之外的負擔。因而最早提出「稅收中性」的英國新古典學派代表人物馬歇爾認為,政府應增加直接稅,減少消費稅,從而使稅收保持「中性」。

稅收中性是西方市場經濟處於自由競爭時期的產物,其根本點是要政府不干預經濟,由「看不見的手」即市場去調節。

實際上,稅收中性只是一種理論上的設想,在現實中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於稅收涉及面廣,滲透各方,個人或企業總要考慮各種稅收的作用,稅收對經濟的影響不可能僅限於徵稅額本身而保持「中性」,必然會存在稅收額之外的收益和損失。即使是課徵直接稅,也有干擾市場運行的作用。「稅收中性」只是一個相對概念,通常用來表示政府利用稅收干預經濟的程度。 從西方國家的發展情況來看,在資本主義剛開始發展時,一般強調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在進入自由競爭階段後,才主張政府少干預經濟,實行稅收中性。二戰以後,西方經濟學界曾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稅收不能再保持」中性」,甚至認為稅收作為政府的重要調節手段,與其他宏觀政策一起,可以彌補市場的缺陷。20世紀70年代以來,所謂」政府失靈」的理論流行,提倡稅收應保持中性的觀點又盛行起來。可見,稅收中性與否,與政府如何運用各種經濟調節手段調節經濟運行有關。

我國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對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也有許多認識。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的稅制處於恢復、完善和改革階段,針對」稅收無用論」進行了撥亂反正。但是由於處於經濟轉軌時期,稅收的作用被過於強化,稅收似乎是無所不能,稅收負擔的調節任務過多,這在當時是有一定社會經濟背景的。

黨的十四大確立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後,有人認為,既然要搞市場經濟,就應讓市場規律去發揮作用,政府管得越少越好。但也有人認為,正因為處於轉軌時期,更應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不能實行中性稅收。實際上,我國目前的突出問題是市場體制尚未完全建立,適當強調稅收中性,與其他政策相配合,有利於為納稅人創造公平競爭的客觀環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