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抗稅罪是負有納稅義務的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採取公開抵制、對抗的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中國刑法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採取公開對抗的方法,抗拒納稅,情節嚴重的行為。認定情節是否嚴重,主要看抗稅的數額、手段及造成的後果。(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且具有逃避納稅非法獲利的目的。(4)犯罪主體可以是負有納稅義務的一般公民、也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關於直接責任人員的含義,參見偷稅罪。
簡介
抗稅罪(刑法第202條[1]),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
抗稅罪與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繳錯徵稅款的界限。錯徵稅款是因稅收人員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稅法等原因搞錯徵稅對象、徵稅項目和應稅數額等錯誤徵稅的行為,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征卻多征以及重複徵收等。在該種情況下:如果稅務人員堅持徵稅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稅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稅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構成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和執行徵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
4.主觀方面出於直接故意。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又由於採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稅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徵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其犯罪對象,包括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及依法徵稅的稅務人員。這裡的稅款是除關稅[2]以外的國內稅收。這是的稅務人員也限於依法徵收國內稅的工作人員。這是抗稅罪區別於走私罪、妨害公務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