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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品 |
中文名: 抵押品 拼音: dǐ yā pǐn |
抵押物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特定的抵押權標的不容受到非抵押權人的制約和干預,即使抵押人依法可將抵押物轉讓、出租,但在該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是不受影響的。[1]
基本概念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
抵押物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特定的抵押權標的不容受到非抵押權人的制約和干預,即使抵押人依法可將抵押物轉讓、出租,但在該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是不受影響的。
抵押品分類
抵押有六種,如下:
(一)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
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回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房屋、各種地上定着物等。
(二)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
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並且移動後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
(三)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
(四)財團抵押
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
(五)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
(六)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抵押財產的範圍
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財產的範圍是:
(一)可以抵押的財產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不可抵押的財產有: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注意: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