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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 |
中文名: 招標 外文名: invite tenders (from); invite bids; submit public bids; call for bids 作 用: 提高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 性 質: 工程、貨物、服務的買賣方式 |
招標是一個招標投標行業術語,指招標人(買方)事先發出招標通告或招標單,品種、數量、技術要求和有關的交易條件提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邀請投標人(賣方)參加投標的行為。
招標是公開的。<ref>中國採購與招標,招標網 , 2022-04-05/ref>
目錄
簡介
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的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建設項目有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採購與提供時,所採用的一種交易方式。在這種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項目採購(包括貨物的購買、工程的發包和服務的採購)的採購方作為招標方,通過發布招標公告或者向一定數量的特定供應商、承包商發出招標邀請等方式發出招標採購的信息,提出所需採購項目的性質及其數量、質量、技術要求,交貨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其他供應商、承包商的資格要求等招標採購條件,表明將選擇最能夠滿足採購要求的供應商、承包商與之簽訂採購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採購所需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報價及其他響應招標要求的條件,參加投標競爭。經招標方對各投標者的報價及其他的條件進行審查比較後,從中擇優選定中標者,並與其簽訂採購合同。
招標投標也被簡稱為招投標。招標和投標是一種商品交易的行為,是交易過程的兩個方面。招標投標是一種國際慣例,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是應用技術、經濟的方法和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的作用,有組織開展的一種擇優成交的方式。這種方式是在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行為中,招標人通過事先公布的採購和要求,吸引眾多的投標人按照同等條件進行平等競爭,按照規定程序並組織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專家對眾多的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審,從中擇優選定項目的中標人的行為過程。其實質是以較低的價格獲得最優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投標」的對稱。指當事人中的一方(招標人)提出自己的條件,徵求他方(投標方)承買或承賣。故招標可能是為買而招標,也可能是為賣而招標(如土地招標)。在政府採購中,招標是一種採購方式。
招標是為某項工程建設或大宗商品的買賣,邀請願意承包或交易的廠商出價以從中選擇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為。程序一般為:招標者刊登廣告或有選擇地邀請有關廠商,並發給招標文件,或附上圖紙和樣品;投標者按要求遞交投標文件;然後在公證人的主持下當眾開標、評標,以全面符合條件者為中標人;最後雙方簽訂承包或交易合同。
招標是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貨物、工程或服務採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並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招標項目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招標信息
招標信息
是招標公告、招標預告、中標公示、招標變更等公開招投標行為的總稱,招標信息主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布在報紙、電台、電視廣播和網絡媒體的項目公開招投標信息,主要是為了說明招標的工程、貨物、服務的範圍、標段劃分、數量、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等,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投標的行為。
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是指招標人在進行工程建設、貨物採購、服務需求、合作經營或大宗商品交易時,公布交易標準和條件,提出價格和要求等項目內容,以期從中選擇承包單位或承包人的一種文書。
招標公告內容包括:招標人、項目名稱、招標時間、報名時間和開標時間以及招標代理機構或業主聯繫方法等內容。以吸引投資者參加投標。其通常由標題,標號,正文和聯繫方式四部分組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招標有利於促進競爭,加強橫向經濟聯繫,提高經濟效益。對於招標者來說,通過招標公告擇善而從,可以節約成本或投資,降低造價,縮短工期或交貨期,確保工程或商品項目質量,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
招標方式
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
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公開招標,又叫競爭性招標,即由招標人在報刊、電子網絡或其它媒體上刊登招標公告,吸引眾多企業單位參加投標競爭,招標人從中擇優選擇中標單位的招標方式。按照競爭程度,公開招標可分為國際競爭性招標和國內競爭性招標。
公開招標的法律要素有:招標人是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投標;邀請投標對象是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邀請招標
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也稱為有限競爭招標,是一種由招標人選擇若干供應商或承包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由被邀請的供應商、承包商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者的招標方式。邀請招標的特點是:
(1)邀請投標不使用公開的公告形式;
(2)接受邀請的單位才是合格投標人;
(3)投標人的數量有限。
邀請投標的法律要素是:招標人是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投標;邀請投標對象是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邀請招標限制
為保證投標方式以公開招標為主的原則,並防止和減少招標中的不正當交易和腐敗現象的發生,《投標招標法》第十一條作了限制邀請招標的規定:「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一般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有:
(1)招標採購的技術要求高度複雜或有專門性質,只能由少數單位完成的;
(2)招標採購價格低,為提高效益和降低費用;
(3)有其他不宜進行公開招標的原因。
補充:國際上常採用的招標方式還有第三種:議標
議標亦稱為非競爭性招標或稱指定性招標。這種方式是業主邀請一家,最多不超過兩家承包商來直接協商談判。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談判的形式。這種方式適用於工程造價較低,工期緊,專業性強或軍事保密工程。其優點是可以節省時間,容易達成協議,迅速展開工作。缺點是無法獲得有競爭力的報價。
中國主要採用的招標方式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種方式,無特殊情況,應儘量避免議標方式。
組織方式
招標工作的組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業主自行組織,另一種是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業主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重要性
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目的就是在建設市場中引入競爭機制,這也是國際上採用的較為完善的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好處是節約了成本同時還減少了腐敗現象。
項目標準
(一)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工程建設項目範圍的解釋
1.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遊等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3.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4.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三)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招標程序
政府採購的招標程序一般為:
1.採購人編制計劃,報財政廳政府採購辦審核;
2.採購辦與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委託手續,確定招標方式;
3.進行市場調查,與採購人確認採購項目後,編制招標文件。
4.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
5.出售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
6.接受投標人標書;
7.在公告或邀請函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開標;
8.由評標委員對投標文件評標;
9.依據評標原則及程序確定中標人;
10.向中標人發送中標通知書;
11.組織中標人與採購單位簽訂合同;
12.進行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解決中標人與採購單位的糾紛。
工程施工公開招標一般為:
1.建設工程項目報建;
2.審查建設單位資質;
3.招標申請;
4.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編制和送審;
5.工程標底價格的編制;
6.發布招標通告;
7.單位資格審查;
8.招標文件;
9.勘察現場;
10.招標預備會;
11.投標文件管理;
12.工程標底價格的報審;
13.開標;
14.評標;
15.決標;
16.合同簽訂。
基本要求
《招標投標法》第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邀請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一種招標方式。這種招標方式與公開招標方式的不同之處,在於它允許招標人向有限數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供應商或承包)發出投標邀請書,而不必發布招標公告。因此,邀請招標可以節約招標投標費用提高效率。按照國內外的通常做法,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對市場供給情況比較了解,對供應商或承包情況比較了解。在此基礎上,還要考慮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一是招標項目的技術新而且複雜或專業性很強,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或承包商中選擇;二是招標項目本身的價值低,招標人只能通過限制投標人數來達到節約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請招標是允許採用的,而且在實際中有其較大的適用性。
但是,在邀請招標中,招標人有可能故意邀請一些不符合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其內定中標人的陪襯,搞假招標。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應當對邀請招標的對象所具備的條件作出限定,即: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不少於3家;而且該法人或其他組織資信良好,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前者是對邀請投標範圍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以保證適當程度的競爭性;後者是對投標人資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標人對此還可以進行資格審查,以確定投標人是否達到這方面的要求。為了保證邀請招標適當程度的競爭性,除潛在招標人有限外,招標人應邀請儘量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以確保有效的競爭。
投標邀請書與招標公告一樣,是向作為供應商或承包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的關於招標事宜的初步基本文件。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投標邀請書必須載明必要的招標信息,使供應商或承包商能夠確定所招標的條件是否為他們所接受,並了解如何參與投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內容,只是最起碼的規定,因而並不排除招標人增補他認為適宜的其他資料,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收取的任何收費,支付招標文件費用的貨幣和方式,招標文件所用的語言,希望或要求供應貨物的時間或工程竣工的時間或提供服務的時間表等。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