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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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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的作用

《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政府價格決策實行聽證制度,有利於溝通政府、經營者和消費者在價格制定方面的意見,有利於加強社會對政府價格決策行為的了解和監督,促使經營者加強經營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因此,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是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化和規範化的重要途徑。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組織

1、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省級以上定價機關制定價格需要聽證的,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2、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需要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委託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並予以監督指導。

3、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由第三方機構參與定價聽證的組織工作。第三方機構,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價機關、與聽證事項直接相關的經營者及其主管單位以外的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科研機構、諮詢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4、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定價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社會知名人士、專業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聽證人不得少於三人,具體人數及人員構成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5、聽證人履行的職責為: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並可以詢問;提出聽證報告。

政府價格決策聽證程序

聽證提起的情況

定價聽證依據下列情況提起:

(一)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二)定價機關是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向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三)定價機關是多個部門的,由牽頭部門向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四)定價機關是市、縣人民政府的,由負責具體定價工作的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或者由負責具體定價工作的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向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註: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方案、與制定價格有關的定價成本監審報告或者成本調查報告,以及經營者按要求公開成本信息的情況、其他相關信息資料。定價機關和經營者應當確保所提供資料的完整、真實和準確性。

定價方案的內容

定價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制定價格水平或者定價機制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水平,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

(三)擬制定的定價機制主要內容、適用條件;

(四)擬制定價格水平或者定價機制的依據和理由;

(五)擬制定價格水平或者定價機制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

(六)其他與制定價格水平或者定價機制有關的資料。

聽證公告事項

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第二十條,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以下事項:

(一)定價聽證事項;

(二)聽證會舉行的時間;

(三)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擬對聽證會進行網絡公開的,應當一併公告。

第二十一條,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以下事項:

(一)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

(二)定價方案;

(三)與制定價格有關的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的辦法和結論;

(四)聽證人、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職業。

聽證會同時網絡公開的,應當一併公告網址及時間。

第三方機構參與定價聽證的組織工作的,應當公布第三方機構的基本信息。

聽證會因故取消或推遲舉行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並作出說明。

聽證材料送達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材料:

(一)聽證會通知;

(二)定價方案;

(三)與制定價格有關的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報告;

(四)聽證會議程;

(五)聽證會紀律。

聽證會議程

聽證會可以一次舉行,也可以分次舉行。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二)定價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人或者成本調查人介紹定價成本監審、成本調查的辦法、結論及相關情況;

(四)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方案發表意見,進行詢問,被詢問人應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

(五)必要時,主持人可以組織聽證會參加人圍繞主要分歧點進行補充陳述;

(六)主持人總結髮言。

聽證報告

聽證會舉行後,聽證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方案的意見;

(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包括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與不採納的建議和理由說明;

(四)其他有關情況。

定價決定

1、定價機關應當在定價聽證結束之日起一年內作出定價決定。逾期未作出定價決定的,應當重新開展定價聽證。

註:開展定價聽證後,制定價格的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的,定價機關應當重新提起定價聽證。

2、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

聽證會簡易程序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或者降低價格的,聽證會可以採取下列簡易程序:

(一)只設主持人;

(二)聽證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構成;

(三)聽證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四)、(六)項規定的議程進行。

採取簡易程序時,公告時限和材料送達時限可以適當縮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