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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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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是 為規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由教育部於2017年2月4日發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於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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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9月1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