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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尼
 

比丘尼,梵文 Bhikkhuni 又作苾雛尼、比呼尼、尼、除女、董女、沙門尼,俗稱尼姑。滿二十歲出家,受了具足戒的女子,稱為比丘尼。中國第一個比丘尼是淨檢。在東晉昇平元年(三五七年)受了具足戒,正式成了比丘尼。

中文名稱:比丘尼

別名;尼姑

名詞解釋:受了具足戒的女子

需守的戒律:統稱五〇〇條(各戒本都有出入)

歷史記載

依《大愛道比丘尼經》所載,比丘尼的出家,始於佛陀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大愛道),她誓守八敬法,而被允許出家受戒。在我國,依《比丘尼傳》卷一所述,西晉建興年間(313~317),尼僧淨檢從西域沙門智山剃髮、受十戒。昇平元年二月(357),請曇摩羯多立比丘尼戒壇,淨檢等三人共於壇上受具足戒,這是我國比丘尼的開始。在日本司馬達等之女善信等人從高麗僧惠便出家,後至百濟受具足戒,是其濫觴。

關於比丘尼的戒律,在佛滅後、部派分裂以前,教誡極嚴。至部派分裂再分裂後,對比丘尼較為放寬。然而,因相傳女人障重,故戒條亦多,依《四分律》所載,比丘須守二五〇戒,比丘尼則須守三四八戒。[1]

比丘尼戒律

1、波羅夷:有斷頭、無餘、極惡、不共住等義,為戒律中的根本極惡戒。是開除不共住的棄罪,比丘(尼)若犯此法(殺、盜、淫、妄),則喪失其比丘(尼)的資格,無法再生活於僧團之中,死後並墮地獄。此罪如同斷首之刑,不可復生,永被棄於佛門之外。

2、僧伽婆師沙:意譯為眾余、眾決斷、僧初殘,簡稱僧殘。僧眾犯了這方面的戒,等於一位殘廢者一樣,是次于波羅夷的重罪。《毘尼母論》說:「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名之為殘。」犯此罪者,若得清淨大眾為如法說懺悔除罪之法,此罪可除;若無清淨大眾,不可除罪,是名「僧殘」。譬如不真實的情況,隨便誣賴別人、毀謗別人,就犯了僧殘罪。

3、不定:謂實犯與否及所犯何戒猶未審明,尚在懷疑判斷之中。有屏處不定戒、露處不定戒二種。為比丘受持具足戒的部分,比丘尼戒中沒有這一類。

4、捨墮:音譯為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的一種。此戒乃警戒由於貪心而集貯無用的長物,助長生死之業,於是墮落三途,故捨棄此等的財物、貪心、罪業,稱為捨墮。犯此罪皆與衣、缽等物品有關,故罰以沒收物品,並於大眾中懺悔。例如把多餘的缽或衣服收藏起來,不肯轉送給他人,超過十日以上不用,就犯了這條戒。

5、單墮:為波逸提之一。與前述捨墮不同的是,此法無物可舍,但乞懺悔,故名單墮。也就是說,捨墮必須捨去犯戒的財物,而單墮則只要向他人懺悔,即可以得到清淨。

6、波羅提提舍尼:簡稱提舍尼。意為向彼悔、對他說。犯此過錯者,必須向一人發露懺悔,是輕罪的一種。

7、眾學:規定有關服裝、食事、威儀等細則,其數眾多,應常習學,故稱眾學;又此戒難持,應加細心注意,故特以學為名。屬突吉羅的輕罪。眾學法相當於今日的生活須知,是我們日常生活的規範。

8、滅諍:止滅僧尼諍論所設的方法規定。因有七種,又稱七滅諍。所謂滅諍法即大家意見不合,爭執起來時,要面對面坦誠布公地互相表白說明,解除彼此之間的誤解。一旦化除爭執,事後則不可再有議論,不可背後再搬弄是非。[2]

有關比丘尼的歷史

 

在我國佛教史上,比丘尼之貢獻雖不如比丘之多,然其中亦不乏戒行精嚴、學優行粹之修行者。依《比丘尼傳》書中所載,由晉代迄梁武帝之間,我國佛教界即已有不少傑出之比丘尼。如道容『戒行精峻』(卷一),令宗『學行精懇,開覽經法,深義入神』(卷一),慧果『常行苦節,不衣綿纊,篤好毗尼,戒行清白』(卷二),慧耀甚且燒身以供養三寶(卷三),凡此皆足令人欽仰。

古代世俗女子雖有讀書識字者,然真能登台講說者則極少見。《比丘尼傳》書中所載之比丘尼,則頗有能登台講解經律、著書立說者。晉穆帝時,妙相『每說法度人,常懼聽者不能專志,或涕泣以示之』(卷一)。齊武帝時,曇徹『才堪機務,尤能講說。剖毫析滯,探賾幽隱。諸尼大小,皆請北面』(卷三)。智勝研讀律藏,『自製數十卷義疏,辭約而旨遠,義隱而理妙』(卷三)。由此諸例,可以窺見比丘尼在我國早期佛教史上地位之一斑。

至於二十世紀的後半階段,比丘尼也是台灣佛教的中堅分子。不唯人數遠較比丘為多,且頗多能獨當一面,弘法利生者。如證嚴創辦慈濟功德會,興辦大型醫院及大學,其弘法事業規模之大,為前此之台灣所未有。恆清為美國威斯康辛(Wisconsin)大學博士,身任台大哲學系教授,且掌理法光佛教文化研究所,對台灣佛教高等教育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其他方面之傑出比丘尼,在台灣亦為數甚多。種種跡像皆顯示出,在現代台灣佛教僧團里,比丘尼有相當重要的地位。[3]

相關視頻

佛教動畫:微妙比丘尼的故事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