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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國家是指歐洲近代以來通過資產階級革命或民族獨立運動建立起來的,以一個或幾個民族為國民主體的國家。
民族國家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政治實體,乃歐洲在19及20世紀主導的現代性民族自決和自治概念及實踐。與歐洲在18傳統帝國或王國不同,民族國家成員效忠的對象乃有共同認同感的「同胞」及其共同形成的體制。認同感的來源可以是傳統的歷史、文化、語言或新創的政治體制,因此,從一個民族構成政府體制,或者由數個民族經同一共享的政府體制構成的國族,都是民族國家的可能結合形式。
就民族國家的定義來看,古代的漢族王朝如唐朝宋朝明朝、蒙古族蒙古帝國、和族日本等古代東亞諸國已具有民族國家的某些特徵,比如「共享單一價值、歷史、文化或語言」。
國家的性質
在18世紀在歐洲經典的非民族國家包括多民族的帝國如歐洲中部的奧匈帝國、歐洲東部的俄羅斯帝國和歐洲東南部的奧斯曼帝國以及眾多小的、今天被看作亞民族的國家。
多民族帝國全部是君主制的國家,其元首為一國王、皇帝或者蘇丹。在多民族國家裡有許多民族並存,他們分別說許多不同的語言。一般一個民族在這樣的國家裡占支配地位,其語言一般也是公共管理所使用的語言。統治王朝一般也屬於這個民族,但也有些不屬於這個民族。這樣的國家並非歐洲獨特的,在所有的大陸上均有過這樣的帝國存在過。一些小的歐洲國家的民族不這樣多樣化,但它們一般也是君主制國家,有一個統治王朝。通過王朝之間的婚姻這些國家可能與其它國家合併或者擴張。有些歐洲國家(尤其在德國)的小國家非常小,它們被其鄰國承認為獨立國家,擁有自己的政府和法律。有些這些國家由大公或其它形式的世襲統治者統治,有些則由主教或修道院院長統治。因為它們非常小,因此其居民沒有不同的語言和文化,而是與鄰近地區的居民擁有相同的語言。
歐洲在19世紀一些這些國家被民族主義運動推翻。一些老的民族國家如英國和法國似乎是在19世紀前通過結合周邊的小國家形成的。在德國自由主義的貿易自由在其合併過程中起了一個重要的作用,這個主意首先使得德意志關稅同盟的形成。普奧戰爭和德意志聯盟發動的普法戰爭對合併過程起了決定性作用。位於歐洲中部的奧匈帝國和昔日興起於亞洲西部、後向歐洲東南部和非洲北部擴張的奧斯曼帝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分裂。俄羅斯帝國在漫長的蘇俄內戰後成為蘇聯。
一些小國家倖存了,比如列支敦士登、安道爾、摩納哥和聖馬力諾。雖然歷史上曾經有過一個教宗國,但是梵蒂岡並非其後繼。今天的梵蒂岡是1929年通過意大利與羅馬天主教會之間簽署的拉特蘭條約[1]產生的。
少數民族
與「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理論最明顯的差別就是少數民族的存在,尤其是明顯不是主體民族成員的少數民族。民族主義者對民族的定義總是排外的,沒有一個民族的成員是開放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其定義總是與周邊民族的差異,包括與住在自己邊界內的其他民族的差異。
民族國家內對少數民族的負反應可以從文化吸收、排除、迫害、暴力一直到種族滅絕。吸收一般是國家強迫的,但是暴力有時不是國家促使了:有時它是動亂的一種形式。
但是許多民族國家接受少數民族為其一部分。比如索布人生活在德國境內[2],在歷史上沒有自己的疆域。今天他們被看作是德國人的一部分,被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接受,他們的文化權利受到憲法的保護。在世界上上千少數民族僅有少數獲得這個級別的接受和保護。
民族統一主義與對遠洋殖民地的要求不同。這些殖民地一般不被看作是民族的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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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拉特蘭條約----資料 ,新浪博客,2012-06-01
- ↑ 德國少數民族:兩種認同的互動平衡,觀察者網,201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