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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資金 |
民間資金就是民營企業的流動資產和家庭的金融資產。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以市場經濟為取向的改革,創造了大量社會財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間資本。
概述
1.狹義的民間資金
狹義的民間資金是指:
(1)居民以儲蓄存款形式表示的對國家銀行和城鄉信用合作社的現金要求權;
(2)城鄉居民手持的貨幣;
(5)農村合作基金會基金,居民的儲蓄存款包括在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以及非銀行性金融機構的私人存款。
這部分存款占民間資金的相當比重,是其主體部分。
民間金融組織吸收的各種人會資金及吸收的存款?
這部分資余不穩定,時多寸少,加之比較隱蔽難以測占,在一定時期和特定條件下其膨脹速度又是驚人的,不過這種不穩定的現象不是長久的;農村合作基金會所收入的入會資金。
這種農村合作基金會與民間合會組織是有區別的,民間合會組織純屬是個人發起的民間組織,而農村合作基金會則明顯帶有地方政府作用的色彩。
所謂「肥水不流外人田」,是這種基金會成立的;—個原因是私營企業的自有資金。
這部分資金的數量已經很龐大,因為中國經濟中這部分經濟形式所容納的資金已在社會資本中占有重要的一席。
以上各部分資金為狹義的民間資金範疇,這部分資金可以視為民間資金的主體,
2.廣義的民間資金
廣義的民間資金除上述狹義民間資金外,另加上所有的非國有制名下的組織和個人所擁有的運營資金.
即除去國有獨資、股份制企業中的國有股份和外商投資的所有包括法人股在內的運營資金:
長期以來,我們在理論研究上把民間經濟視為純粹個別人的事情,事實上是一個大誤會。
在市場經濟中,民間經濟與公有經濟一樣,普遍存在於市場經濟中,它是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國有經濟的必要補充而相對獨立存在.
特別是在當前民間經濟發展很快、「三分大下」居其一的情況下,民間經濟已經成為拉動經濟增長、促進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
民間資金的來源整體上講是勞動收入形成的,從儲蓄存款看,民間資金來源的這一性質是明顯的;
此外,民間資金形成的另一個方面,足私營企業自有資金的長期積累。
當然,我們也不應否認其中有許多地下經濟,像走私、逃稅漏稅、非法收人,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然後以洗錢形式流入社會。
這些問題的研究在統計上是空白,因此要拿出準確的數字恐怕存在諸多的問題。
來源
民間資金的來源整體上講是勞動收入形成的,從儲蓄存款看民間資金來源這一性質是明顯的。
另外,民間資金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民營企業自有資金也大多是長期積累所致。
當然,我們也不應否認其中有許多非法收入、灰色收入和地下經濟所得,然後以洗錢形式流入社會。
這些問題的研究在我國還剛剛起步,我們這裡所探討問題的方法還有待於進一步的探討。
國外對地下經濟及收入已有相當深入的研究。
同時也建立了相應的數量方法,這些方法對我們的研究有相當的啟發,但囿於我國現在統計上的各種問題,尤其是灰色和地下經濟這一部分,在統計上是空白,因此,要拿出準確的數字恐怕存在諸多的問題。
現將國外的幾種方法略作解釋。
我國民間資金來源的主體是勞動收入所得。
但是中國社會經濟體制多元化發展的格局,必然使國民收入分配的格局發生變化,這種分配格局的變化不僅表現在量和規模發生巨大變化,而且使其收入結構也發生重大變化。
從量和規模講,中國民間金融資產每年都有遞增的態勢,而且增長達20%左右,比國民經濟增長速度還快,這說明除了其他因素之外,民間金融資金自身還能增值,而且由於基數越來越大,其增量也越來越大。
從收入結構而言,居民的工資收入、農民勞動收入在其總額中所占比重有減少趨勢,而其他成份的收入在其中的比重有上升的趨勢。
1.居民工資收入。
這部分收入是合法收入。它是全國工薪階層勞動所得(包括在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合資企業工作的人員工資所得),在扣除必要的當前消費和儲備資金之外,余者一般構成風險較小、收益穩定的金融資產,如國庫券和銀行儲蓄。也有部分流入股票市場等高風險投資場所。
應該講,這部分收入在整個民間資金中占有相對主體地位,是基本的構成部分,約為60%左右。這個比例可能在逐漸減少。
2.農民的勞動收入。
這是民間資金的重要來源,其比重有上升趨勢。隨着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富民政策的落實,農村經濟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特別是東部沿海地帶的農民,在多種經營的生產方式下收入大幅度提高。
3.個體、私營企業收入。
這部分收入有兩種:一種是合法收入,即照章納稅後的收入;
還有一部分是逃稅所得。據調查,現在全國個體、民營經濟中偷漏稅相當嚴重,尤其由於這些經濟成份經營管理比較分散、簡便、規範性小,加之稅收監管不力,這就為其偷稅、漏稅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近幾年來民間資金的迅速增加與此不無關係。我國偷漏稅到底有多大呢?根據中南財經大學經濟研究所楊雲彥博士建立的逃稅測估方法,工商稅逃稅額1987年為565.58億元;1988年為966.38億元,1989年為1015.61億元。
4.走私、販賣毒品、槍枝、彈藥所得非法收入。
這一部分所得,有的觀點認為可以增加民間資金的數量。這個結論是不完全的。走私所得可以增加民間資金的數量,而販賣毒品、槍枝、彈藥所獲則一般不能增加民間資金的實際數額.
因為走私所得可以使相當一部分社會資金轉移到民間資金中來,使社會總資金的結構發生變化,而販賣毒品、槍枝等非法活動則純屬地下活動,由此而運營的資金只是地下倒手,並不能增加實際數額,改變的只是成份或結構。
5.國外匯入的種種貨幣形成的。
這一部分在我國一些地區比較多,特別是僑鄉,由此形成的資金比較可觀。
6.其他各種黑錢。
(1)由貪污及行賄形成的黑錢。據統計,1982—199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貪污賄賂罪案55萬件,立案偵查312646件,為國家追回贓款贓物折合人民幣近50億元。
這是已查處的,沒有查處的還不知有多少呢!
(2)利用價格差出現的各種尋租現象,由私倒、官倒形成的黑錢。我國地下經濟自1985年之後形成上升勢頭,當時由於「雙軌制」存在,尋租現象嚴重。
近幾年情況雖然有所好轉,但是尋租現象仍然存在。據統計1988年這部分灰色收入為4000億元之多,占國民收入的40%。
(3)公家付費個人消費形成的黑錢。
(4)由小金庫、隱蔽企業收入等形成的黑錢。
(5)各種回扣、批條子、好處費等形成的黑錢。
(6)非正式經濟中的黑錢。
(7)各種非法活動形成的黑錢。
以上各種來源、渠道是民間資金的主要成份,由於處於地下秘密狀態,所以難以有準確的數字,根據新聞報紙的統計和報道,只是浮在水面的冰山一角,而實際上則可能更龐大,更難以調控。
綜合以上所論,民間資金的供給的範圍比較狹窄,它與我國整個國民經濟運行中的貨幣供給相比,無論在規模上,在運行機制的複雜程序上都遠遠低於後者。
從規模上看,民間資金只是整個社會總資金的一部分。
從運行機制的複雜程序上看,由於商業銀行具有派生存款能力,所以其資金供給的伸縮性比較大。
而民間資金的供給主體沒有創造派生存款的能力,所以民間資金供給的彈性為零。
上述的民間資金來源直接構成民間資金的供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