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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河北省民政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1]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增加和強化以下職責:涉外民間組織管理和執法監察;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農村社區建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統籌城鄉社會救助。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2]、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指導和監督設區市、縣(市、區)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全省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組織、指導全省擁軍優屬活動;負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四)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及傷病殘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扶持就業政策;負責駐冀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和省直單位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工作;負責全省轉業士官的集中接收工作;指導全省軍供站 (供水站)、軍人接待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負責軍隊移交本省各級政府安置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省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省救災工作;組織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負責國內外對本省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七)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承擔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辦法。

(八)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居)務公開;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九)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地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及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調查論證、審核報批有關工作;負責重要自然、人文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工作;負責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負責編輯和審定全省行政區劃和標準地名的書圖資料;負責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有關仲裁工作。

(十)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各類福利機構的管理辦法和服務標準;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省級福利資金;擬訂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省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工作。

(十一)擬訂促進全省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全省康復器具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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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