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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是由全省各類從事質量檢驗服務的機構、具備一定產品檢驗能力的企業、檢驗儀器設備的生產經銷企業[1]及技術專家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協會簡介

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是由全省各類從事質量檢驗服務的機構、具備一定產品檢驗能力的企業、檢驗儀器設備的生產經銷企業及技術專家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我會在業務上接受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指導,在全省檢驗行業內發揮「服務、引導、協調、溝通」的作用,致力於成為我省「檢驗機構共同利益的代言人、政府監管部門的參謀與助手、質量改善提高的推動者」。

我會自成立以來,在政府各級部門的正確領導和關心支持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優勢,在協助政府監管部門管理、規範質檢行業市場、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供技術及管理諮詢服務、組織質檢人員培訓、促進行業各方交流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得到了有關部門、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好評。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會已具有較強的行業代表性。目前已有的會員單位包括了全省大部分法定計量檢定和監督檢驗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的各類檢驗和檢測機構及部分生產型企業; 會員單位的服務領域廣闊,涵蓋了建築工程、特種設備、藥品藥械、環境衛生、機動車輛、電子電器、食品飲料、黃金珠寶及鐘錶眼鏡等方面。

行業的利益需要協會來維護,會員的發展需要協會的幫助,協會的壯大需要行業單位的支持。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熱誠邀請行業內機構及個人加入,我會將堅持「為社會提供更好的中介服務、為會員創造更大的社會價值」這一工作目標,做好各項工作,為促進行業內機構及個人的發展盡一份力。

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章程(節選)

(代表大會審議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英文譯名:Hena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英文縮寫:HAQI。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全省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與質量檢驗工作有關或從事質量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專業性、非營利性[2]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及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質量檢驗機構、企業及用戶和消費者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質量檢驗機構深化改革,面向市場;努力提高質量檢驗機構的能力和質量檢驗工作者的素質;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工程質量進行社會監督,促進企業不斷提高質量水平,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速我省中原崛起步伐服務。

第四條 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民政廳。接受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的地址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河南省質量檢驗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宣傳貫徹國家和我省有關質量監督和質量檢驗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質量檢驗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質量意識;

(二) 按照企業需要,社會滿意的原則,積極向社會推薦先進企業,及其生產的名、優、特、新產品,為扶優治劣,引導消費,服務企業,規範市場服務;

(三) 開展質量檢驗、質量監督管理的學術研究,組織學術交流,不斷提高質量監督和質量檢驗工作的業務技術水平;

(四) 對質量監督和質量檢驗工作者進行有關業務技術培訓;

(五) 接受委託,承擔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質量糾紛調解,質量法律諮詢,仲裁檢驗,質量鑑定等工作;

承擔有關質量檢驗和質量監督等方面具體的技術性管理工作;

積極向政府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橋樑、紐帶、參謀和助手作用;

(六) 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諮詢和服務,幫助企業做好技術基礎工作,促進企業提高質量檢驗和質量控制水平,確保和提高產品質量;

(七) 承辦企業及有關單位委託的新產品投產和技術成果的鑑定,利用各種媒體和手段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信息,宣傳和普及質量知識和消費常識,為企業、用戶和消費者服務,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八) 組織開展質量檢驗技術、質量檢驗設施和質量檢驗標準的研究、開發、諮詢和服務,組織對專用質量檢驗設備和非標準設備的開發、鑑定和推廣應用;

組織協調有關檢驗機構間的協作工作,彌補部分單位檢測設備之不足,滿足社會對檢驗工作的需要;

(九) 參與國家和外省、市組織的有關質量檢驗和質量監督工作方面的交流、考察活動;

(十) 組織編輯出版質量檢驗和質量監督等方面的文集、資料;

(十一) 興辦經濟實體和非法人的經營機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十二) 承辦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參加本協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單位會員

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的我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重視質量和質量檢驗工作並取得一定成效的企業、與質量檢驗和質量監督有關的單位或社團以及從事質量工作的有關單位。

單位會員應有一名代表參與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二) 個人會員: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從事質量檢驗或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並取得一定成績者;

2、重視質量工作,並取得明顯成效的企業領導人和從事質量工作的工作人員;

3、從事質量檢驗技術、質量監督管理的研究及檢驗儀器設備開發,取得成績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科研人員;

4、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對本協會發展做出貢獻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

(三) 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發給統一印製的會員證書或證件。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對本協會的經費使用、財務管理提出質詢;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單位會員除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要求本協會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協助開展有關活動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開展的活動,完成協會分配、委託的任務;

(四) 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將會員證交本協會秘書處。

個人會員不繳納會費,單位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按規定履行義務者,由本協會秘書處通知會員個人或單位會員代表,不改正者,即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報告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公布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