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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翻譯工作者協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泉州市翻譯工作者協會成立於1998年04月17日,註冊地位於泉州市鯉城區九一路賢鑾大廈701室,法定代表人為張曉紅。經營範圍包括開展翻譯工作研究和學術交流,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開展翻譯人才培訓工作和翻譯[1]諮詢服務。(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泉州市翻譯工作者協會對外投資1家公司。

目錄

泉州市翻譯工作者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泉州市翻譯工作者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Quanzhou 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Fujian, China(縮寫:QTA)。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翻譯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2]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全市翻譯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開展翻譯工作研究和學術交流,提高翻譯人員的政治與業務素質,為繁榮經濟和科學文化事業,促進我市對外開放和兩個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翻譯工作者的願望,維護翻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廣大翻譯工作者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泉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泉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溫陵路賢鑾大廈7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學術交流活動與學術研究,舉辦與翻譯工作有關的學術討論會、報告會。

(二)開展與省內外翻譯工作者協會或有關的翻譯單位、機構的學術交流活動。

(三)編發國內外翻譯工作動態和學術資料。定期出版協會簡訊。

(四)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開展翻譯人才培訓工作和翻譯諮詢服務。

(五)每周日下午舉辦英語口語交流活動。

(六)與國外翻譯界開展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翻譯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凡取得「翻譯」職稱或相當於這一水平和職稱的非專業翻譯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特殊情況下,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成員3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奉獻精神、熱心本團體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參考文獻